怎么區分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

導讀:
而在代為清償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承擔清償義務的,如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原債務人則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對此合同法第六十五條作了明確規定。此種約定雖可在債的關系發生后為之,但必須在第三人清償之前為之。第三人為一部清償并經債權人受領的,合同債權一部消滅,對未消滅部分,合同債務人應負責清償。第三人以贈與為目的而代債務人清償時,清償后第三人對于債務人無求償權。那么怎么區分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在代為清償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承擔清償義務的,如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原債務人則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對此合同法第六十五條作了明確規定。此種約定雖可在債的關系發生后為之,但必須在第三人清償之前為之。第三人為一部清償并經債權人受領的,合同債權一部消滅,對未消滅部分,合同債務人應負責清償。第三人以贈與為目的而代債務人清償時,清償后第三人對于債務人無求償權。關于怎么區分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么區分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
債務承擔是債的主體發生變更,由承擔人作為新的合同當事人,原債務人退出合同關系,新的債務人清償時是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債務,當其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向承擔人追究違約責任,而不能向原債務人追償。
代為清償的情況下,債務人還是債務人,合同的主體并未發生變更,代為清償人允諾后又拒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求償,不能向代為清償人求償。
第三人代為清償系以自己名義清償他人債務,故于清償時應向債權人說明。如果第三人誤認為他人債務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不發生清償效力,第三人清償后,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對于第三人的清償,債務人可提出異議,此時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的清償,而不負遲延責任。
由于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都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并且免責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致點,如都會導致債務人免除履行債務的義務,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認識上的混同。同時,又由于兩者的法律效力有較大差異,因此,有必要對兩者進行區分探討,以便能正確判斷兩者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結合民法原理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在產生原因上,債務承當只能通過合同約定產生,而代為清償既可由法律規定產生,也可由當事人約定產生;第二,從第三人的意思內容上看,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內容,并且在兩種情況下不構成代為清償,一是第三人認識錯誤,誤信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二是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的清償。而債務承擔的第三人只要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訂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擔合同,就應當按合同履行清償義務,原則上不受意思內容的限制;第三,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而在代為清償中,第三人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代為債權人;第四,當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設定的救濟途徑不同。免責債務承擔中第三人嗣后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而在代為清償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承擔清償義務的,如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原債務人則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對此合同法第六十五條作了明確規定。
下列情形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
(1)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特別約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償的。此種約定雖可在債的關系發生后為之,但必須在第三人清償之前為之。
(2)依債的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的。有些債務性質上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不許由他人代為清償。
第三人代為清償后,合同債務人免其債務,合同債權因而消滅。第三人為一部清償并經債權人受領的,合同債權一部消滅,對未消滅部分,合同債務人應負責清償。至于第三人與債務人的關系,應就具體情況決定。第三人以贈與為目的而代債務人清償時,清償后第三人對于債務人無求償權。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其他法律關系時,則可依該法律關系而為求償。第三人為與債務履行有利害關系之人時,為確保第三人的求償權,第三人因此取得代位權,可在清償的限度內,就債權人的權利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此時即發生法律上類似于債權讓與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