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么樣的

導讀:
由此,夫妻共同債務是夫或妻一方或雙方為了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夫妻債務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么樣的。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夫妻共同債務是夫或妻一方或雙方為了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夫妻債務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債務應如何界定
《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shù)模蜇敭a(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夫妻共同債務是夫或妻一方或雙方為了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規(guī)定:
(1)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它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除此之外,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二、夫妻債務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則可有例外:
1、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