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權所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導讀: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怠于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那么行使代位權所需要的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怠于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關于行使代位權所需要的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代位權所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1.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3.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一、代位權的定義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種保全措施,是為了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時,允許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行使代位權所需要的條件
第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怠于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第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保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第三,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我國《民法典》中僅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視為保全的必要。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如債務人現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強制執行來實現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
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即以債務人的財產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標準。債務人不行使權利,只有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時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謂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不一定是指債務人沒有資力,有時即使債務人有資力,但是債權人的債權仍然可能得不到實現。如a向b購買一古董,還未交付時即將該古董轉賣于c,如果a怠于請求b交付,則c的債權也不能實現,因此不論a的資力狀況如何,c都可以代a向b請求交付該古董。在特定物的買賣中,債務人的資力狀況與債權的實現并無直接關系,債權人無須待債務人資力不足才行使代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