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X因與王X、王X債權人糾紛一案

導讀:
上訴人蘇*廣因與王*芬、王*慶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不服浚縣人民法院浚民初字第40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以被告王*慶否認對債務人王*芬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及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王*芬怠于履行到期債權對其造成損害為由駁回原告起訴錯誤。上訴人蘇*廣與被上訴人王*芬之間的債權糾紛及王*芬與王*慶之間的債權糾紛均可單獨通過訴訟主張,上訴人蘇*廣以債權人身份代位向王*慶主張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原審法院駁回起訴正確,應予維持。那么蘇X因與王X、王X債權人糾紛一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蘇*廣因與王*芬、王*慶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不服浚縣人民法院浚民初字第40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以被告王*慶否認對債務人王*芬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及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王*芬怠于履行到期債權對其造成損害為由駁回原告起訴錯誤。上訴人蘇*廣與被上訴人王*芬之間的債權糾紛及王*芬與王*慶之間的債權糾紛均可單獨通過訴訟主張,上訴人蘇*廣以債權人身份代位向王*慶主張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原審法院駁回起訴正確,應予維持。關于蘇X因與王X、王X債權人糾紛一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原審原告)蘇*廣,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芬,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慶,又名王*波,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
上訴人蘇*廣因與王*芬、王*慶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不服浚縣人民法院(2008)浚民初字第40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以被告王*慶否認對債務人王*芬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及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王*芬怠于履行到期債權對其造成損害為由駁回原告起訴錯誤。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代位權訴訟成立的條件和“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解釋,請求二審法院撤銷該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上訴人王*芬對與被上訴人王*慶之間的債務,積極地主動地多次向王*慶追償,由于雙方之間存在爭議,王*慶未予清償,因此,沒有證據證明王*芬對于自己的債權怠于行使。上訴人蘇*廣與被上訴人王*芬之間的債權糾紛及王*芬與王*慶之間的債權糾紛均可單獨通過訴訟主張,上訴人蘇*廣以債權人身份代位向王*慶主張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原審法院駁回起訴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薄*亮
審判員胡*成
審判員郭-超
二ОО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