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夫、妻、債權人應如何保護自己

導讀:
在起訴時發現夫妻已經離婚的,在起訴時同樣應把夫妻雙方都列為被告,這樣的列法是以婚姻法中夫妻應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為基礎的,是有其法律依據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起訴后,離婚后的夫或妻一方以離婚時的離婚協議、判決書、調解書等對債務承擔有約定為由來抗拒債權人的起訴能否成立呢,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這樣的約定是不能成立的,因為離婚協議、判決書、調解書等對債務承擔的約定都只在夫妻間有約束力,對債權人是沒有約束力的,故債權人同樣可以要求離婚后的夫妻共同來承擔。那么離婚中夫、妻、債權人應如何保護自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起訴時發現夫妻已經離婚的,在起訴時同樣應把夫妻雙方都列為被告,這樣的列法是以婚姻法中夫妻應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為基礎的,是有其法律依據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起訴后,離婚后的夫或妻一方以離婚時的離婚協議、判決書、調解書等對債務承擔有約定為由來抗拒債權人的起訴能否成立呢,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這樣的約定是不能成立的,因為離婚協議、判決書、調解書等對債務承擔的約定都只在夫妻間有約束力,對債權人是沒有約束力的,故債權人同樣可以要求離婚后的夫妻共同來承擔。關于離婚中夫、妻、債權人應如何保護自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應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實踐中,經常有離婚中一方和第三方惡意串通,故意制造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利益。面對這種情形,離婚過程夫妻另一方應注意收集以下的證據:(1)證明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或一方在舉債后另一方不知情,也沒有追認過。但實踐中這樣的證據比較難舉,最好是在在夫妻生活過程中共同以書面的形式確定,凡是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舉的較大債務必須由雙方協商同意并留下書面的字據,否則為個人債務,但這樣的約定需要觀念上的轉變,但可以有效的避免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惡意串通損害一方利益的行為。(2)如果在離婚過程中沒能找到有效的證據推翻一方和第三方惡意串通,故意制造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為,那也不要輕易的放棄,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上述行為,另一方可以在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
2、應防止在離婚的過程中一方對另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認可,在這種類型中又以夫妻一方為共同生活向父母或其他的親屬舉債的較為普遍,也較難認定。為了避免這類債務在認定的過程出現障礙,在夫妻婚姻生活及離婚過程中應注意以下的問題:(1)在借款的時候最好有一個夫妻雙方都都簽字認可有的借據,這應該是上策,但由于中國的傳統觀念,這種行為往往行不通,那可以考慮下面的對策。(2)借款時不要現金支付,以轉帳的方式把錢打入夫妻另一方明下的帳戶,并保留相應的轉帳憑證,最好是借款的這一方給自己的親人打一借條,這樣還不夠保險,還應當注意收集該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的相關材料,特別是大額的支出,因其存在的風險大,故應當特別留心。這樣的行為可能讓人覺得情面上過不去,但在現在這個夫妻感情變化波動較大的社會,對大額的舉債還是應當有防范的意識。(3)如果在離婚的過程中無法對債務進行認定,則舉債一方要求債權人盡快起訴,以保證該債務可以得到確認。
3、在離婚特別是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應對夫妻雙方沒有明確提出處理的債務的承擔做一個約定,比如約定誰名下的債務由誰承擔等,這樣可以避免一旦在離婚后有什么隱性債務產生后,雙方對如何承擔有個約定,雖然這樣的約定對不能對債權人產生約束,但對夫妻雙方是有約束力的。
4、債權人債權的自我保護
(1)在把錢借給別人時,最好留下相應的債權憑證,比如借條等,如果你情面上過不去,可采用轉帳的方式來處理,并留下相應的憑據或者在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系人在場的情況下把錢借給夫妻或其中一方,但后的方式應該屬于下策,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采用。
(2)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或發現對方在離婚,在具備起訴的情況下盡快的起訴,并把夫妻列為共同的被告,以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
(3)在起訴時發現夫妻已經離婚的,在起訴時同樣應把夫妻雙方都列為被告,這樣的列法是以婚姻法中夫妻應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為基礎的,是有其法律依據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起訴后,離婚后的夫或妻一方以離婚時的離婚協議、判決書、調解書等對債務承擔有約定為由來抗拒債權人的起訴能否成立呢,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這樣的約定是不能成立的,因為離婚協議、判決書、調解書等對債務承擔的約定都只在夫妻間有約束力,對債權人是沒有約束力的,故債權人同樣可以要求離婚后的夫妻共同來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