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擔保人保證期間無償還能力怎么辦

導讀:
借款擔保人保證期間無償還能力怎么辦借款擔保人在保證期間無償還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的財產保全。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借款擔保人保證期間無償還能力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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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擔保人保證期間無償還能力怎么辦
借款擔保人在保證期間無償還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的財產保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