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人的擔保期限與擔保期間的關系

導讀:
連帶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在這個期間屆滿之日,稱為擔保期限。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那么連帶擔保人的擔保期限與擔保期間的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在這個期間屆滿之日,稱為擔保期限。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關于連帶擔保人的擔保期限與擔保期間的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在這個期間屆滿之日,稱為擔保期限。
連帶責任保證是一種責任較重的保證方式。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履行債務。
連帶責任擔保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和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
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