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歸還日期未注明年份責任應該如何認定

導讀:
考慮到雙方多年的合作關系,穆XX沒有拒絕。班XX稱最近生意不好,請求寬限一些時日,雙方約定12月底歸還,并在欠條上注明"12月底歸還”字樣。穆XX以欠條為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班XX償還借款本息。那么欠條歸還日期未注明年份責任應該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考慮到雙方多年的合作關系,穆XX沒有拒絕。班XX稱最近生意不好,請求寬限一些時日,雙方約定12月底歸還,并在欠條上注明"12月底歸還”字樣。穆XX以欠條為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班XX償還借款本息。關于欠條歸還日期未注明年份責任應該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欠條歸還日期未注明年份
穆XX經營一家超市,與班XX在生意上有往來。班XX因資金周轉緊張,向穆XX借款5萬元。考慮到雙方多年的合作關系,穆XX沒有拒絕。借款到期后,穆XX找到班XX要求償還欠款。班XX稱最近生意不好,請求寬限一些時日,雙方約定12月底歸還,并在欠條上注明"12月底歸還”字樣。但一直到2003年10月,班XX仍未歸還欠款。穆XX以欠條為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班XX償還借款本息。庭審中,穆XX先聲稱:2001年6月3日,班XX因缺錢向我借款5萬元,并出據欠條一張,但欠條上只寫了‘`b月3日”,未寫年。同年催收時,班XX在欠條的右上角寫明“12月底歸還”。后經質證,穆XX承認欠條寫于2000年,但堅持“12月底歸還”系2001年向班XX催收時書寫。當事人雙方均未申請對欠條進行鑒定。
二、責任應該如何認定
在本案中,借款人出具的欠條和后來加注的承諾還款的時間,都沒有注明年份。而借款人認為出借人在承諾還款的時間屆滿兩年后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呢?在此,首先要澄清以下兩個問題。
在本案中,班XX在欠條上加注的“12月底歸還”沒有寫“年”,能否據此認為當事人約定的債務展行期限不明確,根據拾同淤第62條第4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規定,認為穆XX隨時可以要求班XX還款,班XX以時效抗辮的理由不能成立呢?拾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可見,適用第62條的前提是“依照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時”。而《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合同法》第206條也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當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先要依據“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來確定,而不能直接得出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的結論。
12月底歸還”未寫明“年”,應由穆XX承擔舉證責任。穆XX未能舉證證明“I2月底歸還系在2001年書寫”,根據偌干規定》第2條:“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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