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債權人名字的欠條到底有沒有效呢

導讀:
并口頭約定在當年前付清款。審理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在民事活動中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被告吳某購買了原告的書紙已成為事實,應當付清貨款,但被告在沒錢給付的情況下,故意向原告出具沒有債權人名字的欠條,目的并不是延期付款,而是想借其與多個王老板有業務來往的機會搪塞賴帳盡管被告以該欠條沒有寫債權人的名字而拒絕付款,但該欠條在原告手上,是被告親筆書寫,且欠條內容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對欠條應該認定,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償付原告貨款及利息4600元。那么沒有債權人名字的欠條到底有沒有效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并口頭約定在當年前付清款。審理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在民事活動中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被告吳某購買了原告的書紙已成為事實,應當付清貨款,但被告在沒錢給付的情況下,故意向原告出具沒有債權人名字的欠條,目的并不是延期付款,而是想借其與多個王老板有業務來往的機會搪塞賴帳盡管被告以該欠條沒有寫債權人的名字而拒絕付款,但該欠條在原告手上,是被告親筆書寫,且欠條內容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對欠條應該認定,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償付原告貨款及利息4600元。關于沒有債權人名字的欠條到底有沒有效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沒有債權人名字的欠條到底有沒有效呢
沒有債權人名字的欠條主要內容不違法,不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該欠條就應該是認定合法有效,至于欠條部分存在瑕疵,并不影響其整體的效力。
案情:
2003年6月,原告王某經人介紹裝運了兩車廢舊的書紙銷售給被告吳某,被告收購原告的書紙后,當時沒有給付貨款,而是向原告出具了一張4500元的,該欠條載明:“今欠到王老板現金肆仟伍佰元整。”(沒有寫出債權人王某的名字)并口頭約定在當年前付清款。事后,被告一直久拖不付,2004年元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款,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同樣的欠條,并約定在2004年農歷正月底付清款,并算100元利息。但被告仍未按約定付款,此后,被告就不承認欠了原告的貨款,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還款。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在民事活動中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被告吳某購買了原告的書紙已成為事實,應當付清貨款,但被告在沒錢給付的情況下,故意向原告出具沒有債權人名字的欠條,目的并不是延期付款,而是想借其與多個王老板有業務來往的機會搪塞賴帳
盡管被告以該欠條沒有寫債權人的名字而拒絕付款,但該欠條在原告手上,是被告親筆書寫,且欠條內容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對欠條應該認定,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償付原告貨款及利息4600元。
點評
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當事人在一般的購銷活動中,大多數人都是按口頭上約定習慣交易的,在一時無法結清貨款的情況下,都會以出具欠條的方式來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就會在欠條上做手腳,糊弄沒什么文化的人,通常出現的情況有“今欠到李師傅貨款某某元,故意不指明欠債權人的款,從而容易產生糾紛,其一目的是為了拖帳,其二目的是為了賴帳,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審判人員只要把握案件性質,掌握欠條的主要內容不違法,不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該欠條就應該是認定合法有效,至于欠條部分存在瑕疵,并不影響其整體的效力。因而該欠條應認定合法有效,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償付所欠原告的貨款,不能以被告的欺詐行為來混淆法律事實的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