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與借條的法律區別

導讀:
但是,借貸中,諸如“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以及企業間的有息借貸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受法律保護。欠條與借條的法律區別二者區別可以從以下四方面講解:一、欠條與借條的法律保護借條是基于借貸關系而形成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可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時,就已構成了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那么欠條與借條的法律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借貸中,諸如“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以及企業間的有息借貸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受法律保護。欠條與借條的法律區別二者區別可以從以下四方面講解:一、欠條與借條的法律保護借條是基于借貸關系而形成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可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時,就已構成了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關于欠條與借條的法律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條是基于借貸關系而形成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是,借貸中,諸如“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以及企業間的有息借貸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受法律保護。欠條是否受法律保護,關鍵看其原先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行為無效(如賭博后寫下的欠條)。
欠條與借條的法律區別
二者區別可以從以下四方面講解:
一、欠條與借條的法律保護
借條是基于借貸關系而形成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是,借貸中,諸如“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以及企業間的有息借貸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欠條是否受法律保護,關鍵看其原先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行為無效(如賭博后寫下的欠條)。
二、借條和欠條在法律上的期限
2年訴訟時效是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債權可能被侵害時起算;20年保護時效是從欠條打出時間計算20年內保護,指的是債權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債權可能被侵害時的情況。
三、欠條與借條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1、借條
債務人未在借條中寫明具體償還日期的,只是屬于雙方對此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它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由此可見,債權人將自己的錢款借給債務人時,其權利不可能受到債務人的侵害,其權利只有在其要求債務人償還而拒絕時才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即從債務人拒絕之次日起計算。
2、欠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的批復》規定:“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可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時,就已構成了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此時,訴訟時效從次日起算。
四、欠條、借條超過時效怎么辦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然后根據1997年4月16日法復[1997]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之規定處理:“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因為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的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所以,在超過訴訟時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雖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慮采取這種措施,總比毫無辦法強吧。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條所針對的對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訴訟時效仍然按照一年處理。根據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復函》之規定: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并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系。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