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后是否有選擇權

導讀:
債務轉移后是否有選擇權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對債權人或債務人行使選擇權的,其撤回或變更應征得相對人的同意;對第三人行使選擇權的,其撤回或變更應同時征得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同意。第三人不欲選擇時,應將此意思表示于外部,此時無須債權已屆清償期,也無須當事人對第三人限期催告,債務人即享有選擇權。那么債務轉移后是否有選擇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移后是否有選擇權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對債權人或債務人行使選擇權的,其撤回或變更應征得相對人的同意;對第三人行使選擇權的,其撤回或變更應同時征得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同意。第三人不欲選擇時,應將此意思表示于外部,此時無須債權已屆清償期,也無須當事人對第三人限期催告,債務人即享有選擇權。關于債務轉移后是否有選擇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轉移后是否有選擇權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一、選擇權的行使
債權人或債務人行使選擇權時應以意思表示向對方為之,選擇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達于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無須相對人的承諾。由第三人行使選擇權的,多數國家法律規定第三人須向債權人和債務人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國家法律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一人為意思表示即可。第三人所為的同一內容的意思表示,同時到達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同時發生選擇的效力,先后到達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達時發生選擇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內容相異的兩個意思表示,無論同時或先后到達債權人及債務人,均不發生選擇的效力。
選擇為意思表示,適用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當意思表示有瑕疵時,如錯誤、欺詐、脅迫等,可構成選擇無效或可變更、可撤銷的原因。選擇權人為選擇的意思表示時,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選擇的意思表示一經達知當事人即發生選擇的效力,非經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同意,不得隨意撤回或變更。對債權人或債務人行使選擇權的,其撤回或變更應征得相對人的同意;對第三人行使選擇權的,其撤回或變更應同時征得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同意。
二、選擇權的轉移
選擇權為權利而非義務,因而選擇權人并非必須行使選擇權,對方當事人更無權強制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但是,如果選擇權人不行使選擇權,會使選擇之債因給付不能確定而無法履行,因此各國法律均規定選擇權應于一定期間內行使,選擇權人不在規定期間內行使選擇權的,選擇權歸屬于他方當事人。選擇權的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償期到來時,無選擇權的當事人可定相當合理期限催促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選擇權人屆時仍未選擇的,選擇權歸催告的當事人。當第三人有選擇權時,如果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選擇時,選擇權歸債務人。所謂不能選擇是指第三人因疾病、不在及其他障礙,不能為選擇;所謂不欲選擇,是指第三人能選擇而不想選擇。第三人不欲選擇時,應將此意思表示于外部,此時無須債權已屆清償期,也無須當事人對第三人限期催告,債務人即享有選擇權。
三、選擇的效力
依選擇權人的選擇,選擇之債成為簡單之債,但不一定成為特定之債。如果所選定的給付物,系以種類指示,其履行仍然要依種類之債的有關規定,仍需加以特定。選擇的效力不僅向將來發生,并溯及于債的關系發生之時。即債權人有選擇權的,如因債務人應負責之事由導致給付不能時,債權人仍有權選擇已經不能的給付請求賠償因給付不能而受到的損失;債務人有選擇權時,如因債權人應負責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時,債務人仍有權選擇已經不能的給付,從而免除其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