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必須列明利率嗎

導讀:
借款協議必須列明利率嗎依據我國規定,進行借貸活動時,沒有規定借款合同一定要列明借貸的利率,約不約定利息是由借貸雙方協商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借款協議必須列明利率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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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協議必須列明利率嗎
依據我國規定,進行借貸活動時,沒有規定借款合同一定要列明借貸的利率,約不約定利息是由借貸雙方協商約定的。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