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沒收到錢借款協議有效嗎

導讀:
借款人沒收到錢借款協議有效嗎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借款協議的出借人沒有出借款項的,借款協議是不生效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最有力證據。借貸合意可能表現為借條、欠條,甚至口頭協議,但都是對于借款這個事項的雙方認可。那么借款人沒收到錢借款協議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人沒收到錢借款協議有效嗎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借款協議的出借人沒有出借款項的,借款協議是不生效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最有力證據。借貸合意可能表現為借條、欠條,甚至口頭協議,但都是對于借款這個事項的雙方認可。關于借款人沒收到錢借款協議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人沒收到錢借款協議有效嗎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借款協議的出借人沒有出借款項的,借款協議是不生效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借條的效力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后,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最有力證據。
2、法院對于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原則是“借貸合意”+“借貸事實”。借貸合意可能表現為借條、欠條,甚至口頭協議,但都是對于借款這個事項的雙方認可。借貸事實就是款項的實際出借,其表現形式有收條、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法官在審查借貸事實時,還需結合借貸金額、貸款人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等進行綜合判斷。其次,法院在審查原、被告主張的相關事實時掌握動態責任分配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