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權拍賣公房抵銷個人債務嗎

導讀:
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那么法院有權拍賣公房抵銷個人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關于法院有權拍賣公房抵銷個人債務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院有權拍賣公房抵銷個人債務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房能不能拍賣償還個人債務,要依據公房的產權歸屬而定,如果是歸債務人的,可以拍賣償還個人債務,但生產必需房屋除外。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