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多重轉讓如何處理

導讀:
因為,在第一個通知生效后,債權轉讓已真正成立,其效力也及于債務人。在達成轉讓協議后,如果債權人沒有通知債務人,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產生效力。即使債務人已經實際知道債權轉讓的情況,但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其通知,債權轉讓仍然對其不產生拘束力,在此情況下,他仍然應向原債權人作出履行。債務人便可依據通知清償債務。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那么債權多重轉讓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在第一個通知生效后,債權轉讓已真正成立,其效力也及于債務人。在達成轉讓協議后,如果債權人沒有通知債務人,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產生效力。即使債務人已經實際知道債權轉讓的情況,但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其通知,債權轉讓仍然對其不產生拘束力,在此情況下,他仍然應向原債權人作出履行。債務人便可依據通知清償債務。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關于債權多重轉讓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多重轉讓如何處理
第一、在債權多重轉讓時,已對其履行通知受讓人應優先于未履行通知的其他受讓人。
因為債權轉讓只有在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后,其效力才產生于外部,也才及于債務人。而對于未通知的,因其債權轉讓僅發生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對債務人并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即其債權轉讓并未真正成立,只是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了債權轉讓的協議而已,而沒有完成債權轉讓的全部要件。那么此時履行通知義務的當然應優先于未通知的,只有通知發生效力,債權轉讓才真正成立,受讓人才可能受讓債權。
第二、在債權多重讓與時,都已履行通知義務的。
此時應按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先后確定受讓人的優先權。通知在先的取得轉讓的債權,而通知在后的不能取得債權的受讓權。因為,在第一個通知生效后,債權轉讓已真正成立,其效力也及于債務人。既然債權轉讓成立,債權人便脫離了原債權債務關系,相應地因其債權已轉讓,那么其本身已無債權,則其向第二受讓人轉讓債權時已是客觀履行不能。實際上第二受讓人及以后的受讓人都沒有取得轉讓的債權。故應按通知的時間確定第一受讓人,第一受讓人取得債權后,第二受讓人及以后的受讓人都不得取得債權。
相關知識:債權轉讓有哪些效力
對內效力,即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合同的效力。對債權人與受讓人而言,通知并不是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只要當事人之間達成債權讓與協議,該協議即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是否通知并不影響債權的讓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