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清償責任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導讀:
連帶清償責任清償順序是怎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此時,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確實未能全部清償,并明確不能追償的數額,向其他連帶保證人追償。法律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民法和商法所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那么連帶清償責任清償順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清償責任清償順序是怎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此時,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確實未能全部清償,并明確不能追償的數額,向其他連帶保證人追償。法律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民法和商法所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關于連帶清償責任清償順序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清償責任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由此可見,在連帶共同保證中,其中一個連帶保證人先行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其享有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權利,但應首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如主債務人清償不能的,再由其他連帶保證人在前者不能清償的范圍內償付?!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作為法官審判業務的重要參考文獻,也闡明了這一先后順序。
但是追償順序有先后并不代表訴訟需要分開進行。在本案中B公司將A公司和C公司作為被告同時起訴,法院出于節約訴訟資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考量,對此予以認可。在實際糾紛中,已經清償債務的連帶保證人可以同時起訴主債務人和其他連帶保證人,要求兩者分別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和補充清償責任,在執行程序中先以主債務人的財產受償;也可以先起訴債務人,在對其財產執行完畢后再起訴連帶保證責任人。
但是,后一種做法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訴訟時效的問題,即對主債務人起訴是否會對其他連帶保證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只規定了連帶之債中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涉他性,而連帶保證人先行清償后,主債務人和其他連帶保證人之間并非連帶責任關系,而是補充責任關系,因此其中一方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否具有涉他性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構成“不能追償”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履行一定追償程序
從《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需要提起訴訟,并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追償。如果沒有經過法院的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連帶共同保證人以不能向主債務人追償為由直接起訴其他連帶保證人的,雖然法院可能會予以受理,但是原告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確實不能追償,如主債務人已經宣告破產,沒有任何財產等,否則被起訴的其他連帶保證人將以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不能追償為由提出抗辯。
(2)追償程序“完畢”
追償程序“完畢”一般來說是指《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執行完畢”,包括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裁定終結執行或者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等情形。前兩種“完畢”由法院來達成,足以證明能夠清償或者清償不能;而在后一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主債務人和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惡意損害其他連帶保證人的情形,故對于其他連帶保證人來說,應當注意保留證據證明主債務人仍然還有財產可供執行。
(3)有未能清償的部分
即通過法院的執行,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的追償數額仍然未能全部得到清償。此時,先行清償的連帶保證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確實未能全部清償,并明確不能追償的數額,向其他連帶保證人追償。特別的,如果未明確不能追償的數額,則法院無從判斷其他連帶保證人應當承擔的實際補充清償數額。
連帶債務的成立
連帶債務的成立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的規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連帶清償責任
當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連帶債務,即合同約定的連帶責任。
法律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
民法和商法所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對于合伙債務,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此為一般規則。
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第一,須履行了義務。這里的履行義務,不應限于實際履行的行為,凡能因該債務人財產利益的減少而達到債履行效果的行為,例如提存、抵銷等,均應包括在內。
第二,須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責任,即因該連帶責任人的履行行為,使主體債務人的債務全部或部分消滅。
第三,須該連帶責任人履行義務超過其應當分擔的部分,未超過的,不能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人有權要求其他債務人償付超過的部分,其他債務人每人應償付的部分應按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確定。倘若其中某一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對該債務人不能償還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則,可由追償權人和其他債務人按照各自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分擔。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追償權,其成立的條件和范圍可依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約定而定,沒有約定的,應適用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一般來說,不論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否有過錯,均應向保證人償還保證人清償債務所付出的全部費用,包括負連帶責任時為債務人所付出的費用以及該筆費用至追償時的利息。即一般擁有完全追償權。但是,對于保證人因自己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主債務人沒有償還的義務。因此,保證人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應及時通知債務人,以免造成重復履行;在債權人向保證人單獨提起訴訟時,保證人應通知主債務人參加訴訟,以使債務人提出應有的抗辯,否則,保證人即喪失追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