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限制及生效條件是什么

導讀:
債權轉讓的限制及生效條件是什么限制:以合法為原則,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原批準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以上四點說明,債權轉讓雖說是法定權利,但是在行使該權利時,要受到許多條件的限制,要想使債權轉讓具備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護,應保證債權轉讓的合法有效。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那么債權轉讓的限制及生效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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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限制及生效條件是什么
限制:以合法為原則,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
條件: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這是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法定的權利,債權人是否行使該項權利,完全取決于權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權利人行使權利要以合法為原則。合法原則就是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限制。
一、關于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通過債權轉讓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債權轉讓不論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
第一、主體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債權。
第二、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第三、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后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法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原批準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
以上四點說明,債權轉讓雖說是法定權利,但是在行使該權利時,要受到許多條件的限制,要想使債權轉讓具備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護,應保證債權轉讓的合法有效。
二、關于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