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契約的規范是怎樣的

導讀:
債務契約的規范是怎樣的一、對會計數據的要求債權人作為企業的外部信息使用者,企業財務報表及其相關的會計資料是其信息獲得的主要來源。因此,一般債務契約都盡可能的對此作限制性規定,減少企業夸大收益和資產的可能。因此,債權人通常都會對企業資產的流動性給予密切的關注,并事先在債務契約中作出合理的規定。因此債務契約一般都規定企業在承諾期內必須保持流動資本的最低限額,該限額通常以現有流動資本量和計劃流動資本量為基礎,允許季節性變動,且不過分限制企業保持一定的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等指標。那么債務契約的規范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契約的規范是怎樣的一、對會計數據的要求債權人作為企業的外部信息使用者,企業財務報表及其相關的會計資料是其信息獲得的主要來源。因此,一般債務契約都盡可能的對此作限制性規定,減少企業夸大收益和資產的可能。因此,債權人通常都會對企業資產的流動性給予密切的關注,并事先在債務契約中作出合理的規定。因此債務契約一般都規定企業在承諾期內必須保持流動資本的最低限額,該限額通常以現有流動資本量和計劃流動資本量為基礎,允許季節性變動,且不過分限制企業保持一定的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等指標。關于債務契約的規范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契約的規范是怎樣的
一、對會計數據的要求
債權人作為企業的外部信息使用者,企業財務報表及其相關的會計資料是其信息獲得的主要來源。只有充分詳實地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及其經營成果,才能在全部契約簽定之前對企業的財務實力進行合理的評估,并在契約持續過程中及時準確地理解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確保債權安全。這一點則必須以企業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會計數據的規范為基礎。
1.定期報送財務報表,并包括企業重大的表外信息。
2.債務契約中。債務契約從保護債權人安全性的前提出發,在約定會計程序時,要立足于穩健性原則,選擇使收益和資產的價值盡可能低的會計程序和方法。例如:A、在記錄子公司收益時,按照公認會計原則中的權益法,母公司按權益比例享有的該期間收益計入母公司收益。但債務契約通常要求以成本法取而代之,即僅當公司收到股利之時才能把其記錄為收益。B、債務契約有時甚至不承認無形資產,如合并時產生的商譽。C、債務契約要求負債項目中包含有租賃債務,同樣,在計算用于契約條款的負債權益率和其他比率時,也要求把租賃資產包含在內,其結果是提高了負債權益率和負債比率。D、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的選擇,會帶來企業收益的增加(減少),由此對利息保障倍數產生影響,并決定企業的股利分配情況。因此,一般債務契約都盡可能的對此作限制性規定,減少企業夸大收益和資產的可能。
3.債務契約有權要求,企業對現有會計程序方法應保持一貫性,如確實需要變更,變更之前,應取得債權人同意。
二、對資本流動性的要求
流動資本在于維持企業目前的營運及償還貸款的能力。一旦流動資本尤其是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短缺,企業不僅難以繼續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而且很可能由于支付不能而面臨破產的威脅。雖然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享有優先清償權,但由于資產專用性等問題的存在,債權人的權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而預期的收益也化為烏有。因此,債權人通常都會對企業資產的流動性給予密切的關注,并事先在債務契約中作出合理的規定。
因此債務契約一般都規定企業在承諾期內必須保持流動資本的最低限額,該限額通常以現有流動資本量和計劃流動資本量為基礎,允許季節性變動,且不過分限制企業保持一定的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等指標。有的企業應收賬款比重很大,還應規定應收賬款限額,避免企業應收賬款占用資金過多,陷入突發性財務危機。
三、對增加債務的限制
如果企業為了增加資金而決定增大財務杠桿即進一步增加借款,則企業原有負債的價值將減少,這是因為企業一旦發行新債券或再貸款,企業的資本結構會發生變化,資產負債比率提高,企業風險加大,并對原有負債破產保護將減少。從債權的安全角度考慮,債權人顯然是不愿意企業增加債務的,因此,在債務契約簽訂中,雙方會就此問題進行商榷,對企業在債務存續期間的再舉債作出合理的限制。
1.債務契約一般規定不允許增加新債,或者僅當滿足特定條件時,并取得債權人同意才允許。這些條件包括負債總金額限制,有形資產凈值對長期負債比率的最低值,長期負債和權益合計數對長期負債比率的最低值,以及利息保障倍數的最低值。
2.及時清償到期債務,特別是短期債務。
3.債務契約除了考慮報表負債項目的內容增加,還應禁止企業有可能帶來或有負債的行為,如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禁止應收賬款的轉讓和應收票據的貼現等。
四、對資本支出的限制
企業的資本性支出包括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和對外股權投資,這種資本性支出雖然不會改變企業的資產負債比率,但通常情況下會引起資產流動性的變化,改變企業的風險,使債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債權人必須對企業資本支出加以限制,將債權風險保持在合理范圍內。
1.企業的經營者還可以通過向其他企業的證券投資來改變企業的風險,債務契約就對此作合理規定。有的契約完全禁止這種投資,而有的契約則規定在有形資產凈值滿足一定最低要求時允許這種投資,還有一些契約規定在總金額低于給定的水平時允許投資。
2.通過直接限制資本支出,債權人可不必特別關注企業資產的抵償變現能力。尤其是在資產專用性程度較高的企業,一旦企業陷入資不抵債或支付不能的境地,企業資產的變現能力差,債權風險大,更應簽定條件極為嚴格的債務契約。
3.企業的經營者在債務發生之后增加企業風險的方法之一,是兼并一家風險更大的企業。債務契約通常禁止這種杠桿收購———用負債進行兼并,加大債權人風險,有的契約則規定企業在兼并后的有形資產凈值滿足長期負債所要求的最低水平,或者在某一固定的比例之內。
4.目前在轉制過程中出現一些企業借機廢逃銀行債務的情況。特別是一些虧損嚴重、債務沉重、銀行貸款較多的企業,有意借轉制之機分割企業或重組企業,轉移原有企業的實有資產,將大量銀行貸款分到或留到空殼企業,懸空銀行債務。債務契約應防范這種可能性,作出相應規定。有的禁止企業在債務償還之前進行產權重組,有的則規定產權重組后的負擔債務的企業有形資產凈值達到一定最低要求,否則債權人有權提前撤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