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借條有講究,“催債”有時限,法官強力提醒!

導讀:
2020年3月,王某將周某和丁某一道訴至仙居縣法院,要求周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丁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近日,法院經審理,判決周某償還王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本案中的借條載有“借款人逾期不還,由丁某支付本金和利息”字句,是典型的一般保證。又根據相關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可惜,原告王某的起訴時間為2020年3月,向擔保人催債超過了“有效期”。那么寫借條有講究,“催債”有時限,法官強力提醒!。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20年3月,王某將周某和丁某一道訴至仙居縣法院,要求周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丁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近日,法院經審理,判決周某償還王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本案中的借條載有“借款人逾期不還,由丁某支付本金和利息”字句,是典型的一般保證。又根據相關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可惜,原告王某的起訴時間為2020年3月,向擔保人催債超過了“有效期”。關于寫借條有講究,“催債”有時限,法官強力提醒!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以為有了這份保障,就可以萬無一失。然而,周某在支付了幾個月的利息后,便拒絕還款,其余本息至今分文未付。2020年3月,王某將周某和丁某一道訴至仙居縣法院,要求周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丁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近日,法院經審理,判決周某償還王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得知判決結果的王某很懵圈
借款人還不了錢時
找擔保人索要不是天經地義嗎?
為啥擔保人不用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本案中的借條載有“借款人逾期不還,由丁某支付本金和利息”字句,是典型的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又根據相關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本案中雙方僅約定了借款期限為一年,并未對保證期間作其他約定,故保證期間為2019年1月9日起6個月。
也就是說,王某應在2019年7月9日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丁某才可能承擔保證責任。
可惜,原告王某的起訴時間為2020年3月,向擔保人催債超過了“有效期”。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