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和限高竟然不是一回事,你知道嗎?

導讀:
失信和限高的區別在于: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而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費的簡稱,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由此可見,要區別失信和限高主要在于被執行人是不是主觀上不愿履行義務,失信被執行人一般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而被限高的,則可能是因為被執行人主觀意愿上不愿意履行義務,也可能是因為其他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履行義務。那么失信和限高竟然不是一回事,你知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失信和限高的區別在于: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而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費的簡稱,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由此可見,要區別失信和限高主要在于被執行人是不是主觀上不愿履行義務,失信被執行人一般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而被限高的,則可能是因為被執行人主觀意愿上不愿意履行義務,也可能是因為其他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履行義務。關于失信和限高竟然不是一回事,你知道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失信和限高的區別在于: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而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費的簡稱,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由此可見,要區別失信和限高主要在于被執行人是不是主觀上不愿履行義務,失信被執行人一般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而被限高的,則可能是因為被執行人主觀意愿上不愿意履行義務,也可能是因為其他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履行義務。
此外,兩者的主體對象也不相同,失信的對象是被執行人本身,而限高的對象是泛指一個群體,即是說,除了被執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等。
但兩者之間也有相同點:
1、都是對被執行人的懲罰措施;
2、都可以通過報紙、媒體等向外公開發布;
3、都是由于申請人向法院申請的一項法律措施;
4、被執行人一旦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后,在一定時間內履行了義務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
那么哪些行為會被納入失信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我們知道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后,會被限高,那限高的具體事項有哪些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