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平臺是否要設置募集期

導讀:
p2p網貸平臺是否要設置募集期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P2P網絡借貸平臺要融資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那么p2p網貸平臺是否要設置募集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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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平臺是否要設置募集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P2P網絡借貸平臺要融資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網貸違法的行為有哪些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
(十)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