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公安可以介入嗎

導讀:
此類案件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民間借貸糾紛怎么處理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是對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民之間借款問題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又一主要原因。那么民間借貸糾紛公安可以介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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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公安可以介入嗎
(一)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此類案件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二)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些通知和意見,如《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公安部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對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最高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限制了公權力的濫用,當然也造就了目前公安及檢察院對經濟案件的立案偵辦一直處于審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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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怎么處理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幾個原則:
1、處理原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2、無息推定原則。即對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推定確認借款人不必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3、合理利率原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是對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民之間借款問題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4、不保護復利原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都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復利。
民間借貸有哪些糾紛
1、因誠信缺失而產生的糾紛。
誠信缺失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在借貸中的主要體現是:
(1)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虛報自己的經濟能力,達到借款目的;
(2)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轉借他人或用以高風險投資如炒股、博彩、或賭博;
(3)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的還款期限;
(4)到期不還故意拖欠。
2、喪失還款能力而產生的糾紛。
這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別是在金融風暴或經濟危機時期,相當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間大量融資投向比較大的項目,如采礦、地產、船舶運輸等,一旦大經濟形勢變化,資金鏈斷裂,風險大幅度上升,還款能力逐步喪失。
3、出借人為追逐高額利潤而引起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