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應該怎樣控制風險

導讀:
今年年初到期后董某屢次索要都遭拒絕,在向法院起訴后徐某再無音訊。2010年3月25日,市民李某因有事需要用錢,便向朋友賈某借了6萬元,答應一年內還清,給4分錢的利息。直到今年6月15日,賈某因急于用錢,便開始四處尋找李某還款。警方經多方查找,發現賈某告訴李某的是假名字。針對上述情況,警方對此類民間借貸行為進行了分析研判,并提出防范措施。民間借貸不管是親戚還是朋友,都應出據借條或有中間人在場,防患于未然。受害人發現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及時到經偵大隊報案,以便進行分析、研判、定性,為打擊犯罪提供第一手材料。那么民間借貸應該怎樣控制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年初到期后董某屢次索要都遭拒絕,在向法院起訴后徐某再無音訊。2010年3月25日,市民李某因有事需要用錢,便向朋友賈某借了6萬元,答應一年內還清,給4分錢的利息。直到今年6月15日,賈某因急于用錢,便開始四處尋找李某還款。警方經多方查找,發現賈某告訴李某的是假名字。針對上述情況,警方對此類民間借貸行為進行了分析研判,并提出防范措施。民間借貸不管是親戚還是朋友,都應出據借條或有中間人在場,防患于未然。受害人發現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及時到經偵大隊報案,以便進行分析、研判、定性,為打擊犯罪提供第一手材料。關于民間借貸應該怎樣控制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烏海市海勃灣區個體戶董某2010年5月認識了從遼寧來莒縣打工的徐某,并被徐某的吹噓所蒙蔽,后徐某以開包子鋪為由向董某借了3萬元,并寫了借條。今年年初到期后董某屢次索要都遭拒絕,在向法院起訴后徐某再無音訊。徐某原住址查不到,在莒縣沒有財產,也沒有親戚,法院缺席判決之后也難以執行。董某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血汗錢打了水漂。
2010年3月25日,市民李某因有事需要用錢,便向朋友賈某借了6萬元,答應一年內還清,給4分錢的利息。此后李某沒有將錢歸還,礙于情面,賈某也沒有提出要錢一事。直到今年6月15日,賈某因急于用錢,便開始四處尋找李某還款。李某早已沒了影蹤。李某雖有朋友賈某當時借款時寫下的字據,但由于李某當時太相信賈某,只知道賈某自稱的姓名,連賈某的身份證都沒有看,更沒有登記。警方經多方查找,發現賈某告訴李某的是假名字。
1.借錢后避債。借款人利用朋友、客戶之間平時建立良好信譽關系,以短期借款為由向他們借數額不等的現金,并出具借條,后因無力還債避而不見或不辭而別。
2.利用現有經營場所迷惑他人。借款人用正在經營且運轉良好的經營場所以高額分紅為誘餌,向親戚朋友借錢,后因資金鏈斷裂而無法正常運轉,缺乏償還能力,給出借人造成經濟損失。
3.向鄰居、街坊等熟人高息借錢,又把錢放高利貸以賺取差額,從中牟利,后因資金無法收回而造成他人損失。
4.以房產作抵押向中介機構借款。中介機構為保證自己出借資金安全,要求借款人將房產過戶并達成還款后將房產歸還借款人的協議,借款人資金一旦出現問題,極易引起糾紛。
針對上述情況,警方對此類民間借貸行為進行了分析研判,并提出防范措施。
(1)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3)民間借貸不管是親戚還是朋友,都應出據借條或有中間人在場,防患于未然。
(4)簽訂借款合同時,債權人要對借款人的情況予以充分了解,特別是要了解借款人的信譽程度、還款能力和以前是否有過賴賬行為等,對那些曾失信的人要堅決說不。
(5)受害人發現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及時到經偵大隊報案,以便進行分析、研判、定性,為打擊犯罪提供第一手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