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了解

導讀:
一種觀點認為,借款合同中不應約定違約-金,該違約-金條款無效。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如借款合同允許約定較高違約-金,那出借人就可能以違約-金的形式規避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那樣就會放縱高利貸,導致國家的禁止性規定無效。利息是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貸資金而支付給貸款人的一定數量的金錢;而違約-金則是在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承擔的違約責任,僅在違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而且如果違約-金條款無效,借款合同將無法約束借款人按時還款,也有失公平合理。那么借款合同的了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種觀點認為,借款合同中不應約定違約-金,該違約-金條款無效。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如借款合同允許約定較高違約-金,那出借人就可能以違約-金的形式規避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那樣就會放縱高利貸,導致國家的禁止性規定無效。利息是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貸資金而支付給貸款人的一定數量的金錢;而違約-金則是在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承擔的違約責任,僅在違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而且如果違約-金條款無效,借款合同將無法約束借款人按時還款,也有失公平合理。關于借款合同的了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2009年1月21日,吳某經王某擔保向陳某借款5萬,約定月息為3%,期限3個月,如2009年4月21日之前未能償清,則按借款總額的30%計算違約-金。吳某于2009年5月20日歸還了4萬。剩余1萬,陳某多次索要無果,便于2009年9月21日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提供連帶擔保的擔保人王某償還本金1萬、違約-金1.5萬及按月息3%計算的分段利息損失。
【分歧】本案在審理中,有關方面對借款合同中可否同時約定月息和違約-金及此類案件如何處理,產生了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借款合同中不應約定違約-金,該違約-金條款無效。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本案中的利息過高,法院應主動進行調整。而違約-金條款應當無效,不予支持。如借款合同允許約定較高違約-金,那出借人就可能以違約-金的形式規避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那樣就會放縱高利貸,導致國家的禁止性規定無效。因此,認為違約-金部分法院不應支持。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支持違約-金條款。利息是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貸資金而支付給貸款人的一定數量的金錢;而違約-金則是在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承擔的違約責任,僅在違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利息和違約-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兩者適用的情況完全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產生的,而違約-金是在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應承擔的責任。因此認為兩者可以同時適用。而且如果違約-金條款無效,借款合同將無法約束借款人按時還款,也有失公平合理。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現行《民法典》中并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范圍做出限制。而且違約-金條款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當事人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同時約定利息和違約-金,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違約-金和利息兩種責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違約-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那么,民間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應如何調整?在司法實踐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一般都比較高,如本案中被告便提出本金5萬的30%作為違約-金過高,那么是否可以調整?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調整請求的,法院可以做適當的調整。法院不宜依職權進行干預,主動調整違約-金。當然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承擔高額違約-金的借款人行使釋明權,由其對自身利益進行判斷后決定是否提出違約-金的調整請求。如果民間借貸合同中既約定了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約定了高額的違約-金,應如何處理?對于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由于違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認定無效,只保護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內的利息。對于違約-金部分,要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參照的損失標準只能是貸款人所應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因此,民間借貸合同中同時約定了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額的違約-金時,對于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護,法律更不保護高額的違約-金。此時法院不應支持所有的高額違約-金的請求。就是說,如果民間借貸合同中既約定了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的情形,處理方案是:違約-金的調整標準是利息與違約-金兩項相加之和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約定的利息或罰息本身就超過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慮違約-金的調整,直接駁回違約-金的訴請即可;當然,利息或罰息與違約-金兩項相加之和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應當均予以支持。本案的具體處理意見:民間借貸中,當事人同時約定了利息和違約-金,系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被告王某自愿為吳某的借款提供連帶擔保,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原告陳某主張的月息3%的利息損失已超過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且庭審中被告王某認為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調整,故本案中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對違約-金的訴請因已超過了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也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