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存在哪些誤區

導讀: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存在哪些誤區1.當事人故意造假行為不容易被識破。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存在的誤區以及對策之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容易產生的誤區長期以來,我國合法的放貸機構僅限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雖然民間借貸很活躍,但一直處于“地下”狀態。有的沿用舊習慣,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的法律條文,忽略了合同法這一特別法的作用。而有的完全適用《合同法》,卻沒有考慮到有些事項仍由《民法通則》予以規范。那么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存在哪些誤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存在哪些誤區1.當事人故意造假行為不容易被識破。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存在的誤區以及對策之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容易產生的誤區長期以來,我國合法的放貸機構僅限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雖然民間借貸很活躍,但一直處于“地下”狀態。有的沿用舊習慣,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的法律條文,忽略了合同法這一特別法的作用。而有的完全適用《合同法》,卻沒有考慮到有些事項仍由《民法通則》予以規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存在哪些誤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存在哪些誤區
1.當事人故意造假行為不容易被識破。
2.在適用證據規則上,常常忽視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
3.在關鍵性證據的證明力上,不能客觀地把握認定。
4.在適用法律規范上,混用現象較為普遍。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存在的誤區以及對策之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容易產生的誤區
長期以來,我國合法的放貸機構僅限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雖然民間借貸很活躍,但一直處于“地下”狀態。也正因為如此,民間借貸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同時也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尤其是有的當事人為了一己之利,甚至會提交虛假證據,故意誤導審判,致使法庭不能正確地認定證據和適用法律,陷入被動:
一、當事人故意造假行為不容易被識破。
偽造、變造借據、合同、公證書以及虛設借貸人等形式,故意侵吞放貸人資金的行為,未經有權機關認定,其涉嫌犯罪的證據都是當事人在法庭上的爭議焦點。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害人不申請司法鑒定,法庭在不能確定借據、合同、公證書真偽的情況下,仍將會以民事案件進行處理,無論最終以何種形式結案,勢必會損害到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在適用證據規則上,常常忽視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
司法實踐中,在借貸關系事實真偽不明時,相當多的民事判決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作為法律依據,判決原告敗訴。但實際上該法條僅明確了舉證責任中結果責任的含義,并未規定該結果責任為何分配給原告承擔,以上處理方法實際上是無因即果。因此,在借貸關系事實真偽不明時,應首先適用《證據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確對借貸關系成立與否的事實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然后再適用《證據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明確由于原告未能完成舉證義務,應承擔不利后果。此外,由于《證據規定》屬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釋,在適用時,應同時引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相應內容。
三、在關鍵性證據的證明力上,不能客觀地把握認定。
《證據規定》的規定,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但司法實踐中,仍較多地發生片面認定證據的現象。如有些案件中,未能正確區分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之間證明力大小的差別,有時僅憑被告所提供的證人證言就確認被告主張的還款事實成立;還有的對于形式要件有瑕疵的“欠條”或“收條”等,未能綜合其他證據就草率認定存在借貸關系,導致事實認定錯誤。
四、在適用法律規范上,混用現象較為普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