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息保護的限度規則

導讀:
二、民間借貸利息保護的適法規則《最高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對于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系,依法不予保護。那么民間借貸利息保護的限度規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民間借貸利息保護的適法規則《最高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對于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系,依法不予保護。關于民間借貸利息保護的限度規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間借貸利息保護的限度規則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中對民間借貸利息問題作出了規定,明確民間借貸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該規定明確了民間借貸利息的數額上限,即不得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四倍。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兩類民間借貸利息支付爭議,即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約定利息支付利息的爭議和借款人要求貸款人返還其所支付超過四倍銀行同類貸款利息部分的爭議。對于前一種爭議,法院可以按四倍銀行同類貸款利息來計算,但是否應當支付還應結合其他規則進行判斷。對于后一種爭議,法院原則上可以不支持借款人的訴請,因為其已按照約定自愿履行,其應當對自己的自主行為承擔責任。
二、民間借貸利息保護的適法規則
《最高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對于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系,依法不予保護?!边`法犯罪行為形成的借貸和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將貸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進行借貸的情形,貸款人通常會謀求高利乃至暴利,既違反了民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又可能為刑事犯罪滋生提供有利條件和幫助行為,羅馬法彥云:“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過錯中獲取利益”,因此,不但所約定的利息不予保護,而且返還貸款本金的請求也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進行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進行借貸的“明知”認定應當區分出借人的主體身份,對于普通自然人的主觀明知應當要求出借人有具體性認識;而對高利貸經營者的主觀明知只需要要求出借人有抽象性認識,只要出借人知道借款人會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就可以推定出借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當然,出借人可以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觀上不具有明知。
三、民間借貸利息保護的主體規則
企業間相互借貸是違法的,其借貸合同應無效,借款利息也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有償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自然人之間。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的貸款人有身份差別,筆者以貸款人是否以高利放貸為職業或者高利放貸達到一定的次數(次數以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交易習慣認定)為分類標準,可將自然人分為普通自然人和高利借貸經營者。
1、貸款人和借款人均為普通自然人。借貸合同系當事人自由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貸款人不僅有權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借款人本金的償還,而且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2、貸款人為高利貸經營者,借款人為普通自然人。貸款人作為高利貸經營者,不僅從事違反我國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而且通常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借款人經濟困難進行高利借貸,貸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利息主張借款人給付利息。但是,如果貸款人的貸款本金受法律保護,在貸款人不違反其他利息保護規則時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3、貸款人為普通自然人,借款人為高利貸經營者。以貸款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將所借款用以高利放貸進行法律效果區分,如果貸款人主觀是善意的,那么貸款人可以請求償還本金并要求借款人支付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如果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高利放貸,其借貸關系違反了公序良俗的要求,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該高利借貸行為無效。貸款人只能就貸款本金可以向借款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4、貸款人和借款人均為高利貸經營者。高利借貸本身違反我國金融管理秩序,而借貸雙方均為高利貸經營者的高利借貸必然會引起“滾雪球”的效應,加重了其他借款人的經濟不利地位,潛在的對我國的社會善良風俗和國家公共秩序構成惡性的破壞,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該高利借貸行為無效。但是,合同的無效不影響貸款人就貸款本金向借款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四、民間借貸利息保護的意志規則
意志的自由既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體現,又是人類處理自身事務的需要。合同法作為民法體系中最具意志自由的法,沒有意志自由的合同,法律不會確認當事人預期的權利和義務,而具體到民間借貸中,沒有意志自由通常表現為貸款人對借款人進行非法的強迫和壓制,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在借貸合同磋商和成立時,貸款人強迫不想借款的借款人向其借錢或者強迫想借款的借款人向其高利借貸;
2、在借貸合同成立后至借款人還款前,貸款人非法強制借款人履行一定的行為或者額外強制課加一定的義務。
3、借款人按照貸款人的規定還款時,貸款人以非法手段強制借款人歸還本金及高利。其可分為預謀的強制(提供貸款時已想好強制方法)和非預謀的強制、慣常的強制(高利貸經營者常用討錢強制方法)和偶然的強制。
結合貸款人和借款人是普通自然人還是高利借貸經營者的分類,在借款人意志不自由時,借貸利息支持與否應區別對待:
對于第一種情形,貸款人為普通自然人時借貸合同無效,貸款人可以請求借款人請求償還本金,但無權要求借款人支付任何利息且不能免除貸款人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當貸款人為高利貸經營者時,貸款人以貸款作為手段行強迫交易行為,常常伴有對借款人人身的侵害或者威脅,貸款猶如嚴重違法乃至犯罪之工具,貸款人既無權要求借款人歸還本金,也無權要求借款人支付任何利息,同時,借款人沒有保有貸款的法律根據,國家應當將該貸款予以沒收。當借款人為普通自然人時,借款人向貸款人交付多于本金的部分有權要求返還;當借貸雙方均為高利貸經營者,借款人已向貸款人支付的利息應當依法沒收。此外,貸款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對于第二種情形,由于借貸合同是當事人自由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借款合同成立后發生的貸款人非法強制,貸款人的身份原則上不影響借款人向貸款人歸還本金及依法支付相應利息,但是,貸款人應對其非法強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第三種情形,貸款人為普通自然人時,貸款人是預謀的強制,借貸合同無效,貸款人可以請求借款人請求償還本金;若貸款人是非預謀的強制,應當不影響貸款人請求借款人償還本金和依法支付利息的請求。但是,均不免除貸款人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當貸款人為高利貸經營者時,通常存在貸款人預謀或者慣常的強制情形,國家應當沒收貸款人的本金。當借款人為普通自然人時,借款人向貸款人交付多于本金的部分有權要求返還;當借貸雙方均為高利貸經營者,借款人已向貸款人支付的利息應當依法沒收。此外,貸款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結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