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需不需要約定借款用途

導讀: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如果虛構借款用途或者隱瞞借款用途而騙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約定借款用途,以保證借款資金的安全;同時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追究惡意借款人刑事責任。那么民間借貸需不需要約定借款用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逗贤ā返诙倭闳龡l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如果虛構借款用途或者隱瞞借款用途而騙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約定借款用途,以保證借款資金的安全;同時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追究惡意借款人刑事責任。關于民間借貸需不需要約定借款用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需不需要約定借款用途
需要。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作用:
出借人可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對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借款人如果虛構借款用途或者隱瞞借款用途而騙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