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如何確定

導讀:
民間借貸糾紛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如何確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2014年12月20日,顧某因索款無果,將借款人戴某以及擔保人胡某告上法庭。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那么民間借貸糾紛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糾紛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如何確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2014年12月20日,顧某因索款無果,將借款人戴某以及擔保人胡某告上法庭。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糾紛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如何確定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擔保期限約定至借款還清之日,如何確定擔保期限?
戴某于2012年12月29日向顧某借款10萬元,未約定還款期限。胡某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在借條上簽字“擔保人:胡某”字樣,其中關于擔保方式及期限的約定是:擔保人對此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在此筆借款未還清之前,始終負擔保責任。
2014年12月20日,顧某因索款無果,將借款人戴某以及擔保人胡某告上法庭。
法庭經審理另查明:顧某于2014年初向借款人戴某索要借款,但是戴某無力償還,但是顧某主張曾向擔保人主張還款,并無證據證明。
本案涉及兩個問題需要明確:一、在擔保人并未就擔保期限提出抗辯時,法院能否依職權審查擔保期限?二、本案的擔保期限是多長時間,從何時起計算?
關于第一個問題,涉及到除斥與訴訟時效的區別。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二者的區別有許多,筆者僅簡要說明其中最重要的兩點。第一,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定失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第二,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消滅不行使的權利的勝訴權,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而不消滅不行使的實體權利本身,除斥期間則消滅實體權利本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笨梢姡覈⒎ɡ蠈⒈WC期間定性為除斥期間。既然保證期間是一種除斥期間,那么其與訴訟時效制度是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保證期間屆滿后,權利因沒有及時行使而消滅,并且產生不可恢復的效力,也即保證人發生保證責任免除的法律效果。對于除斥期間,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審查并援引,而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
關于第二個問題,首先擔保期限是多長時間?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彼裕景傅膿F谙薏⒉皇侵敝两杩钸€清之日,而是兩年。那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擔保期限呢?《合同法》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备鶕@一規定,未約定借款期間,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索要,索要時履行期限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