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這4種人的落款有區分,寫錯了后果很嚴重

導讀:
借條上這4種人的落款有區分,寫錯了后果很嚴重一般借條上會出現的身份有四種: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法定代表人。嗣后,原告王某因向被告吳某、陸某催討借款無果后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正下方簽名捺印,應視為共同借款人。借款到期后,江某下落不明。于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其償還10萬元借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李某在庭審中辯稱其雖然在借據上簽字,但是,既非保證人,亦非共同借款人,僅是見證人。最終法院認定李某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那么借條上這4種人的落款有區分,寫錯了后果很嚴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條上這4種人的落款有區分,寫錯了后果很嚴重一般借條上會出現的身份有四種: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法定代表人。嗣后,原告王某因向被告吳某、陸某催討借款無果后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正下方簽名捺印,應視為共同借款人。借款到期后,江某下落不明。于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其償還10萬元借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李某在庭審中辯稱其雖然在借據上簽字,但是,既非保證人,亦非共同借款人,僅是見證人。最終法院認定李某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關于借條上這4種人的落款有區分,寫錯了后果很嚴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條上這4種人的落款有區分,寫錯了后果很嚴重
一般借條上會出現的身份有四種: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法定代表人。落款問題可能直接影響法院的認定,因此該問題十分重要。
案例一
2009年5月27日,被告吳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主要載明:“茲向王某借款人民幣95000元,借款期限1年,此項借款用途為用于公司資金周轉。”被告吳某在借款人落款處簽名并捺印,被告陸某在被告吳某的簽名和借條落款時間的正下方簽名并捺印。
嗣后,原告王某因向被告吳某、陸某催討借款無果后訴至法院。被告陸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見證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為由提出抗辯。
法院判決正下方簽名捺印,應視為共同借款人。
案例二
2007年1月18日,于某向江某出借10萬整,江某出具借據一張,內容為:“今借到于某人民幣10萬元整,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15%。”江某在借據右下方書寫“借款人江某”。李某在借據的左側空白處簽名,未注明身份。
借款到期后,江某下落不明。于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其償還10萬元借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李某在庭審中辯稱其雖然在借據上簽字,但是,既非保證人,亦非共同借款人,僅是見證人。
法院判決
江某在借據右下方書寫“借款人江某”,而李某在借據的左側空白處簽名,從交易習慣和生活經驗看,李某不應認定為借款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李某也不應認定為保證人。
最終法院認定李某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三
陳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A公司的客戶,彼此有業務交往。陳某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條內容為:“現因業務發展需要,借李某人民幣100萬元整,借款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A公司加蓋公章、陳某簽名但未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后李某起訴要求A公司和陳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
按一般理解,在落款處簽章的均為借款主體,而A公司、陳某分別在落款處蓋章、簽字,并且沒有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可以理解為A公司和陳某皆為借款人;
陳某認為其是作為法定代表人在借條上簽字,那么,其在簽字時應盡謹慎的注意義務,對其身份進行注明,現陳某在簽字時并未區分其作為法定代表人,其簽名具有獨立性,可認定為個人行為;最終法院認定A公司和陳某為共同借款人。
總結
通過以上三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一般借條上會出現的身份有四種: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法定代表人。落款問題可能直接影響法院的認定,因此該問題十分重要。一般認定規則為:
1、落款注明借款人并簽名的,在其正下方簽名,可以認定為共同借款人,要承擔還款責任。
2、落款注明借款人并簽名的,在其較遠距離空白處簽名,一般只能認定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如果真是見證人,在借款人下方簽名一定要注明見證人,否則極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3、在借條上簽字但沒有注明保證人身份的,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出借人在要求保證人簽字時應當注意要求其注明保證人身份。
4、法定代表人簽名在借款人處簽名但未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很可能被認定為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為共同借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