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有關準則及注意事項

導讀:
民間借貸有關準則及注意事項1、最好形成書面借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材料時,通常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如果因為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人民法院往往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在實際上雙方口頭約定過利率的情況下對出借人不利。那么民間借貸有關準則及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有關準則及注意事項1、最好形成書面借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材料時,通常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如果因為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人民法院往往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在實際上雙方口頭約定過利率的情況下對出借人不利。關于民間借貸有關準則及注意事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有關準則及注意事項
1、最好形成書面借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材料時,通常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很少有人簽訂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往往被簡化為借條,只要借條中能體現出借貸的內容,借款合同關系也是成立的,出一份書面的借條還是很有必要。
另外,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借款協議不同于借條。就是說,簽訂了借款協議,不一定發生了借款的事實,如果要證明款項已經借出去,還應當有借款人出具借據;而借條是借款已經實際發生的證明。因此,提醒您在借出款項時,務必要要求借款人給您書寫一份借據,而不要把借款協議作為借據。否則,您的合法權益有可能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2、利率的約定是借貸雙方達成協議的重要內容之一。很多民間借貸帶有一種投資性質在里面,如果利率約定不清,則容易影響投資的效果和期望。《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沒有還款,那么從還款到期日開始計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所以,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明確利率是十分必要的。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已修改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雖然我國法律允許民間借貸可以約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出借方極有可能因此造成損失。關于利率的約定,我國法律已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也進一步明確上述規定,即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我國法律雖然將民間借貸合同設定為合法的民事行為,雙方當事人在借貸過程中本著自愿原則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上述規定的限度,我國法律對超出部分的利息將不予保護。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在民間借貸中,出借方特別要注意不要出現復利的計息形式。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沒能按照約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將以前拖欠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貸給借款人并計算利息,這種做法就是人們俗稱的“利滾利”。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這種行為,如果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不支持利息。由此可見,計算復利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吃虧的只能是出借方。
4、借貸雙方應對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約定清楚。如果因為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人民法院往往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在實際上雙方口頭約定過利率的情況下對出借人不利。另外,借款期限的約定關系到出借人收回借款本息的成本和訴訟時效的起算。
5、合同到期時如發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約定全部返還本息的情況時,一定要對所償還的款項進行說明或者同出借方協商一致,明確所還款是利息還是本金,否則,所還款項按照先歸還利息,后歸還本金的方式計算。如果先歸還本金,則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計息,如果先歸還利息,則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繼續計息。
在民間借貸中,我們經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現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將利息收回好象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其實該做法直接損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資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實際等于減少計算利息的本金。
6、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7、最好借款的同時設定有效的擔保。擔保是出借方為了保障履行債權而采取的一種有效的法律措施。有了擔保,將來實現債權才能有更好的保證。在民間借貸中,常見的擔保形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保證擔保,一種是抵押擔保。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擔保又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凡在保證中沒有特別約定的,擔保人均按照連帶保證承擔責任。兩種保證的區別主要在于何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就民間借貸而言,一般情況都是設立連帶保證,只要擔保人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實現債權。
抵押是指債務人不轉移對財產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民間借貸常見的抵押一般是車輛和房屋,我國法律對這兩種財產抵押有明確的規定。《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車輛、房屋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現實中,經常有出借方因沒有要求擔保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而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民間借貸在采取抵押擔保時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避免因擔保合同無效而喪失債權的全部實現,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8、不要混淆了保證人和中間人的概念。在民間借貸中,經常發生與擔保有關的錯誤是混淆了保證人和中間人的概念,其實,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才能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錯用了上述兩個名稱,在法律上將會產生兩個截然相反的后果。
9、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0、借款人借款期限到期不還款,借款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出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
當然,對于熟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建議雙方最好能坐下來好好談談,把該約定的約定清楚,形成書面借據,不要因為一點錢傷了感情不合算。
反擔保措施的種類
根據《擔保法》規定,反擔保是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為保證將來承擔保證責任后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而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這里把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稱原擔保(本擔保)。因此反擔保是以原擔保的存在而存在的,沒有原擔保就談不上反擔保,只有存在原擔保,在主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為確保該擔保人追償權的實現,而要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新設擔保,亦即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不同于相互擔保。具體來說,主債務人可以向第三人提供如下種類的反擔保措施:
1、不動產所有權的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占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但應當注意的是根據《物權法》第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股權的質押
對產品市場占有率高,利潤好,有品牌效應的企業,我們可以接受其股權的質押。2008年9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32號令頒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該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不動產收益權的質押
《擔保法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而《擔保法》第75條即是可以辦理權利質押的規定。
4、知識產權質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