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導讀:
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準,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一個人要做生意、買房,向周邊親戚借錢,是一回事;向社會廣告宣傳某項目賺錢,收了許多人的錢,從規定上來看,是另一回事。二者區別在于,后者不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是以非法占有集資款為目的。那么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準,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一個人要做生意、買房,向周邊親戚借錢,是一回事;向社會廣告宣傳某項目賺錢,收了許多人的錢,從規定上來看,是另一回事。二者區別在于,后者不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是以非法占有集資款為目的。關于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準,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二者區別在于,后者不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是以非法占有(包括卷款潛逃、個人揮霍)集資款為目的。
什么是非法集資:
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什么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一個人要做生意、買房,向周邊親戚借錢,是一回事;向社會廣告宣傳某項目賺錢,收了許多人的錢,從規定上來看,是另一回事。“質變到量變”的點在哪里?
按1998年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這個定義相當寬泛,很多民間借貸都可視為非法。
2010年最高法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機關從中國經濟實踐中,歸納出更現實的執法標準。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時,《解釋》還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
在“四個169817條件”基礎上,最高法還列舉了10種具體的非法集資形式,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假直接投資項目。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例如,之前,營口東華集團以發展養殖螞蟻為名,承諾高額回報,非法集資近30億元。
第二類是假間接投資。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第三類,就是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準,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但是,一旦通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為非法吸收存款。我國刑法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前者的最高刑為10年,后者的最高刑是死刑。二者區別在于,后者不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是以非法占有(包括卷款潛逃、個人揮霍)集資款為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