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的審判意見(四)

導讀:
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依法從事貸款業務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意見。第六條對權利人提供的在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備案登記的相關材料,依法確認其證據效力。第九條出借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所負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借款人的配偶以借款人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進行抗辯且有證據證明,同時借款人又未能舉證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應結合借款數額、頻率、款項去向以及出借人與借款人夫妻之間的關系等因素對出借人的主張進行綜合判斷。那么各地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的審判意見(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依法從事貸款業務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意見。第六條對權利人提供的在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備案登記的相關材料,依法確認其證據效力。第九條出借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所負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借款人的配偶以借款人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進行抗辯且有證據證明,同時借款人又未能舉證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應結合借款數額、頻率、款項去向以及出借人與借款人夫妻之間的關系等因素對出借人的主張進行綜合判斷。關于各地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的審判意見(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地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的審判意見(四)
溫州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2年8月7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2)第31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依法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溫州民間借貸市場,服務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結合民間借貸審判實踐,現對全市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所涉相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民間借貸的界定
第一條本意見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借貸人民幣、港、澳、臺幣、外幣、或者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的行為。
經批準設立的依法從事擔保、典當、租賃、小額貸款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通過融資擔保、典當、租賃、發放貸款等形式進行借貸,由此引發的糾紛可參照適用本意見。
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依法從事貸款業務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意見。
二、民間借貸的效力
第二條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
第三條企業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僅在單位內部針對本單位職工集資并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的,該借貸行為有效。
第四條從事非金融業務的企業為生產經營所需,向其他企業借款,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認定有效。
三、民間借貸事實的審查
第五條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并主張該借據系借貸雙方對往來款項結算后重新出具的,債權人應當對雙方往來的借貸金額、期限、利率、款項交付、本息償還等借貸合意、借貸、結算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
為查明案件事實,可以視案情需要,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實進行舉證。
若債權人持有的借據確系借貸雙方結算后所重新出具,應當注重審查該借據的形成過程以及是否存在高利、復利等。
第六條對權利人提供的在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備案登記的相關材料,依法確認其證據效力。
四、民間借貸所涉夫妻共同債務
第七條出借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所負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情形外,對出借人的主張一般予以支持。
第八條出借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所負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借款人的配偶以該借款發生在夫妻分居或離婚訴訟期間為由進行抗辯且有證據證明,同時借款人又未能舉證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對出借人的主張一般不予支持,但出借人或借款人能夠證明該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除外。
第九條出借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所負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借款人的配偶以借款人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進行抗辯且有證據證明,同時借款人又未能舉證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應結合借款數額、頻率、款項去向以及出借人與借款人夫妻之間的關系等因素對出借人的主張進行綜合判斷。
第十條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他人借款提供保證或無對價受讓債務,債權人主張夫妻應共同承擔保證責任或償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出借人就借款人婚前所借款項向借款人及其配偶主張權利,并能夠證明該借款用于借款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應當予以支持。
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配偶存在近親屬等特殊關系且借款人夫妻已經離婚,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借款人能夠證明其婚前所借款項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而提出追加原配偶共同參加訴訟的申請,對借款人的申請應當予以支持。
五、民間借貸的利率和利息
第十二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以下簡稱四倍利率)的,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債務履行完畢后,借款人以利息超過司法保護幅度為由,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利息的,一般不予支持。
債務尚未履行完畢,可以依職權審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過四倍利率標準;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過四倍利率標準的,超出部分應當沖抵借款本金。
第十三條借貸雙方對應當支付利息有約定,但對利息的計算標準約定不明確,雙方主張的利息計算標準不一致的,應就低認定利息計算標準。
第十四條當事人雙方對實際執行的利息計算標準有爭議,除出借人主張的利息計算標準低于借據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或者有確鑿證據足以否定借據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外,一般應對借據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予以認定。
六、民間借貸的時效、期間
第十五條出借人對借款本金的請求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但對利息的請求權尚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出借人主張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借款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對借款人的抗辯不應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出借人主張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未提出保證期間抗辯的,仍應依職權對出借人有否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事實進行審查。出借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仍自愿承擔保證責任的,可以不予干預。
七、附則
第十七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具體內容與新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準。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公正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指導本意見。
一、受理與管轄
第一條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下列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
(一)貨幣借貸糾紛;
(二)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借貸糾紛。
第二條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O號),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貸雙方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的情況下對訴訟管轄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主體
第三條借據等債權憑證未寫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被告對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并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在借據等債權憑證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原告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者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五條出借人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僅一個或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六條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如保證合同有效,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或者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不主動追加保證人或者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被訴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參加訴訟的,經釋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請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僅就保證合同之訴進行審理。
三、成立、生效、效力
第七條借貸雙方通過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條、欠條、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方式達成借貸合意的,借貸合同成立。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認可的接收人時生效。
第九條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
在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中,企業將借貸資金用于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且不構成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犯罪的,不宜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第十條民間借貸被認定無效后,借款人應當返還出借人借款本金。無過錯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保證合同是借貸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在依法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確定保證人的責任。保證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過錯,確定其各自承擔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民事責任。借貸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或者因借貸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分別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四、借貸事實的審查
第十二條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重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人民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及相關情況,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十四條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借據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雙方均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
(一)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提供了相應證據證明借據的真實性存在疑點的,由債權人申請鑒定,債務人應提供筆跡比對樣本;
(二)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借據的真實性存在疑點的,由債務人申請鑒定。
經依法釋明,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申請鑒定或者不提供筆跡比對樣本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判。
第十五條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提供進一步證據。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關系審理;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債權人可按其他法律關系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對于數額較大的借貸,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
第十七條債務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舉證不足,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當事人主張現金交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對于數額較大的現金交付,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對于數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于金額大小的界定,可根據出借人個體經濟能力差異等,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第十九條采用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得的借條、收條、欠條等,屬于非法證據。依法確認的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二十條一方當事人在審理期間主張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系非法證據的,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證據或證據線索。人民法院應當對相關證據或證據線索進行審查或調查。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可以視案情需要,依職權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給付利息的除外。
民間借貸合同既未約定還款期限又未約定利息或對利息約定不明確的,出借人催告還款前或者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經催告后借款人仍未還款,且出借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應當自催告之日起計算利息。
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以下簡稱四倍利率),超過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二十三條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利息已經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借據系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后重新出具的,如前期利息沒有超出四倍利率,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可以認定為本金;如前期利息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從本金中扣減。
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的逾期利率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僅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約定的利率或者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關于罰息利率的規定,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為限;
(二)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借款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權利主張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對逾期還款的責任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但均以不超過四倍利率為限。
出借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向出借人釋明,只能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前款規定,對缺席審理的債務人同樣適用。
第二十七條債務履行完畢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違約金超過四倍利率為由,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違約金的,不予支持。
五、涉嫌虛假訴訟的審理
第二十八條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維護司法權威,促進誠信訴訟。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對于出借人主張的借款事實全部承認的,原則上可以認定借款事實,但應當嚴格審查雙方的關系、借款人的婚姻狀況以及對外其他債務情況,以確定雙方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權益的情形。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
(一)原告是多起或者其他重大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
(二)原告起訴的借貸事實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沒有借據或者借據存在偽造可能;
(三)被告在一定期間反復涉及民間借貸糾紛訴訟;
(四)當事人雙方存在近親屬等特殊密切關系;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經過陳述不清或者矛盾;
(六)其他債權人或者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輕易放棄權利,與債務人達成調解協議;
(八)債務人輕易放棄訴訟權利,與債權人達成調解協議;
(九)其他異常情形。
第三十一條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防范:
(一)傳喚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并告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要求當事人進一步提交其他相關證據,包括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三)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并依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債權人參加訴訟的,列為第三人;配偶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四)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條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涉及多起民間借貸的關聯案件一般由同一合議庭審理。
對關聯案件合并審理的,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對不同的債權人采取和證人一樣的隔離原則,由不同的債權人分別單獨到庭陳述相關事實,并接受法庭詢問。
第三十三條經審查確認屬于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尚未作出裁判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已經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撤銷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并裁定駁回起訴。
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準許;經審查確認屬于虛假訴訟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六、其他
第三十四條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應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將訴訟調解和訴調對接貫穿于立案、審理等訴訟的各個階段和每一個環節,引導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主張的借貸系因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行為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糾葛轉化而來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應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民間借貸的被告是否確屬下落不明,并分別采取以下措施,避免訴訟的遲延:
(一)可以向被告親屬等有密切關系的人闡明利害關系或者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聯系方式或線索,盡可能通知被告應訴;
(二)向下落不明的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的,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時,舉證通知書中應當載明依法指定的舉證期限;
(三)經合法傳喚后,被告仍不到庭應訴的,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依照法定審理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并依法作出裁判。缺席被告未提出抗辯和提供證據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到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依法進行審查以及必要時的依法調查。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一)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嫌疑,可以全案移送的,裁定駁回起訴,退還案件受理費,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二)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其他當事人雖有犯罪嫌疑但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沒有必然關聯或者不屬同一法律關系的,案件繼續審理,但有關犯罪嫌疑的線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查處;
(三)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偵查、審理結果為前提的,裁定中止訴訟。
裁定駁回起訴后,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涉案材料或者相關當事人的報案后不予立案偵查,或者立案偵查后又撤銷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不構成犯罪而宣告無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民事裁判。人民法院應當慎用裁定駁回起訴和中止訴訟。
七、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指導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如具體內容與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