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欠條與收條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債權人隨時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在借條和欠條都寫明了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間自然從借款期限屆滿的第二天起開始計算,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也是從還款期限屆滿的第二天起算,因為債務人的承諾也可以使訴訟時效中斷。這一點借條與欠條是一致的。所以未寫明還款期限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對于沒有寫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如果債務人自動履行了義務,那就不存在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了。那么借條、欠條與收條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隨時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在借條和欠條都寫明了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間自然從借款期限屆滿的第二天起開始計算,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也是從還款期限屆滿的第二天起算,因為債務人的承諾也可以使訴訟時效中斷。這一點借條與欠條是一致的。所以未寫明還款期限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對于沒有寫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如果債務人自動履行了義務,那就不存在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了。關于借條、欠條與收條的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條欠條收條的區別是什么
(一)收條、借條和欠條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條不僅表明在出借人與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同時還能表明債發生的原因,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條便能證明其對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債權,且無須對債發生的原因進行舉證。欠條則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借債權債務關系是欠條形成的一種原因,但不是欠條形成的唯一原因。如果債務人有足夠的理由否認欠條形成原因的真實性,欠條持有人有義務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真實存在。收條則有可能是取原來屬于自己的東西所形成,也有可能是依約定或法律規定取自己有權收取的財產所形成,本身并不表明對雙方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只是表明了一種收到款或物的事實狀態,要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債權債務關系,有待于對收條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以確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收條產生的原因很多,不能把收條當然作為當事人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
(二)收條、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
假如借款人用欠條代替借條,是否合適?筆者認為由于借條和欠條所代表的法律意義不同,它們的法律效果還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權利上主張權利的時間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
1、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如果借條和欠條都寫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的權利人在期限屆滿以前是不能向義務人主張還款的權利,而欠條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不受欠條上還款期限的限制,因為這時,借條中還款日期反映了借款合同關系,所以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內是不能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義務,除非借款人同意,否則就屬違約,而欠條是債務人單方向債權人出具的承認債務存在憑證,所以債務人自行訂立的還款期限只是其自己向債權人的一種承諾,對債權人并無約束力。債權人隨時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在借條和欠條都寫明了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間自然從借款期限屆滿的第二天起開始計算,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也是從還款期限屆滿的第二天起算,因為債務人的承諾也可以使訴訟時效中斷。
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如果借條和欠條都沒有寫明了還款期限的,欠條的債權人自然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而借條的內容反映了借款合同的內容,按照《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規定,借條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這一點借條與欠條是一致的。在借條和欠條都沒有寫明了還款期限的情況下,欠條中“欠”是一種典型的債權債務關系,欠條出具之日就是債權債務形成之時,權利人可隨時行使權利,如果對方不履行義務,權利人應當知道這是對自己權利的侵犯,根據《民法典》和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侵害時起計算”。所以未寫明還款期限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對于沒有寫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如果債務人自動履行了義務,那就不存在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了。如果債權人如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有權利可以不還,這種不作為就談不上是對權利人的侵害,只有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不立即返還,債權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第二天開始計算。但是借款人二十年內沒有返還借款,出借人也沒有向債款人主張過權利,應當適用最長訴訟時效,即出借人在借條成立時起二十年后再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