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訴訟時效是幾年

導讀:
無因管理訴訟時效是幾年無因管理訴訟時效是三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無因管理之債的效力(一)管理人的義務1、適當管理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事務的事實及時通知給本人,這是管理人的從屬義務。其二,管理人員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務卻違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會常識,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構成無因管理。那么無因管理訴訟時效是幾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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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訴訟時效是幾年
無因管理訴訟時效是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無因管理之債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管理義務。第一,管理人不應違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進行事務管理時,不得違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但管理人為本人盡公益上的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時,盡管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為適當管理。第二,管理人應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管理。
2、通知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事務的事實及時通知給本人,這是管理人的從屬義務。管理開始時,除管理人確實無法通知本人之外,均應及時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緊迫情況外,應聽候本人的指示。
3、報告、計算義務。報告、計算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及時報告管理事務的進行狀態,管理關系終止時,明確報告其始末;管理事務所取得的物品、錢款及孳息交付本人。
管理人違反上述管理義務時,應分不同情況處理:第一,無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當,給本人造成損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負賠償責任;若管理人為一般過失,則應免除或減輕管理人的責任。其二,管理人員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務卻違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會常識,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構成無因管理。管理人如有過錯,應按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
(二)管理人的權利
在無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