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收購需要獲得哪些資料

導讀:
二、相關法律依據(jù)《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產的法律指導意見》采取適當法律措施,對逾期貸款進行有效催收。那么不良資產收購需要獲得哪些資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相關法律依據(jù)《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產的法律指導意見》采取適當法律措施,對逾期貸款進行有效催收。關于不良資產收購需要獲得哪些資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不良資產收購需要獲得哪些資料
(1)逐項核對分析金融機構擬轉出不良資產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信貸檔案,了解貸款的發(fā)放時間、期限、用途、本金金額、利率、當前本金及利息余額;
(2)具體的擔保條件,保證人及擔保金額,抵質押擔保及擔保金額、辦理登記情況;
(3)是否涉及訴訟,是否有查封資產,訴訟進展情況;借款人、保證人的基本資料和財務信息。
(4)現(xiàn)場調查了解抵質押物的實際狀況,當前狀態(tài)(閑置、加蓋建筑物)、實際占管及使用情況、周邊環(huán)境和情況、影響價值實現(xiàn)的因素、估算價值。
(5)明債權債務關系或資產所有權的有關法律文書,包括:
(1)一般貸款類資產,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證明擔保或抵押權利存在的其它法律文書等。
(2)以物抵貸類資產。如抵貸協(xié)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以物抵貸資產清單等。
(3)涉訴貸款及相應法律文件,如起訴狀、上訴狀、撤訴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支付令申請書以及破產還貸申請書、判決書、調解書和申請執(zhí)行書、執(zhí)行證明等相關法律文書。
二、相關法律依據(jù)
《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產的法律指導意見》
采取適當法律措施,對逾期貸款進行有效催收。金融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對逾期貸款進行催收:
(一)有約定的,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存款賬戶上扣收款項;
(二)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債權,直接要求債務人、保證人履行債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主張權利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一種方式。從中斷時起,訴訟期間重新計算。催款通知書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憑證,可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為防止逾期貸款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導致喪失法律保護,金融機構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及時發(fā)出催款通知書,催款通知書應當由債務人簽字蓋章,簽署回執(zhí);對于保證貸款,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金融機構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向保證人發(fā)出催款通知書,由保證人簽字蓋章。
當借款人、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財務部門負責人等有關人員拒絕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時,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立即起訴借款人和(或)保證人,也可以根據(jù)《公證條例》的規(guī)定,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金融機構可采取措施與債務人達成還款協(xié)議,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向債務人發(fā)出催款通知書,由債務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蓋章。
(三)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權。當債務人無力履行債務,同時債務人享有別的債權卻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機構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xiàn)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一部分第十一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五)行使撤銷權。如發(fā)生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情況,致使金融機構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xiàn)的,金融機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以上行為。撤銷權自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六)行使抵銷權。若金融機構與債務人之間互負有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金融機構可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金融機構在主張抵銷時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七)提前追究違約責任。債務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jù)《合同法》108條的規(guī)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