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公司債務是連帶責任嗎

導讀:
股東對公司債務是連帶責任嗎一、一般情況下新舊股東都不用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債務承擔責任,新舊股東均不用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作為法律擬定主體,有獨立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利,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那么股東對公司債務是連帶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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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對公司債務是連帶責任嗎
一、一般情況下新舊股東都不用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債務承擔責任,新舊股東均不用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作為法律擬定主體,有獨立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利,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公司股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的標的物,由原持有主體向新持有主體進行流轉,通常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等沒有影響,公司仍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債權債務,新舊股東按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
二、特殊情況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一)禁止濫用股東權利及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一般表現為: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
(二)公司解散時未繳納出資股東的無限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