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權清理實務中有哪些環節

導讀:
企業債權清理實務中有哪些環節1、途徑。選擇正確途徑是企業債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企業經濟交往產生的債權糾紛,應當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合法方式處理。但長期來,有一些企業樂意私下通過“討債公司”、“收數公司”等去追討債務。時效是決定企業債權是否受法律保護的關鍵。法律設定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同時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債權人必須在訴訟時效內維權。否則一旦超過時效,將意味著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因此,訴訟時效不僅僅是督促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消極作用,它對當事人實現債權也是有現實積極意義的,企業應當充分重視。那么企業債權清理實務中有哪些環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債權清理實務中有哪些環節1、途徑。選擇正確途徑是企業債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企業經濟交往產生的債權糾紛,應當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合法方式處理。但長期來,有一些企業樂意私下通過“討債公司”、“收數公司”等去追討債務。時效是決定企業債權是否受法律保護的關鍵。法律設定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同時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債權人必須在訴訟時效內維權。否則一旦超過時效,將意味著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因此,訴訟時效不僅僅是督促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消極作用,它對當事人實現債權也是有現實積極意義的,企業應當充分重視。關于企業債權清理實務中有哪些環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債權清理實務中有哪些環節
1、途徑。選擇正確途徑是企業債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企業經濟交往產生的債權糾紛,應當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合法方式處理。但長期來,有一些企業樂意私下通過“討債公司”、“收數公司”等去追討債務。實際上,這種做法不但難以奏效,反而常常會給委托人帶來風險。原因主要有兩個:
(1)各類“討債公司”均屬非法機構,公安部和國家工商總局早已發布《關于禁止開辦“討債公司”的通知》、《關于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嚴厲打擊非法討債活動的通知》等文件,明令取締“討債公司”,當事人委托其辦事毫無保障。
(2)各類“討債公司”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手段進行討債,除恐嚇、威脅、盯梢、跟蹤、拘禁等以外,有時還使用一些暴力犯罪行為,委托人很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總之,我國現行法律不允許開辦“追債公司”,也禁止一切采取恐嚇、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討債行為。實踐證明,非法討債并非債權人的明智選擇,企業清理債權只有選擇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才是最有保障的。
2、時效。時效是決定企業債權是否受法律保護的關鍵。法律設定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同時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債權人必須在訴訟時效內維權。否則一旦超過時效,將意味著債權人喪失勝訴權。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海商法》等規定的訴訟時效,很多企業無法正確把握導致債權超過時效無法受保護,這種例子近年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對于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到期或臨近到期的債權,都應當盡早進入司法程序。其意義主要有兩個:
(1)越早進入法律程序,越能夠避免因超過時效而敗訴的問題;
(2)越早進入法律程序,勝訴后執行到債務人財產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訴訟時效不僅僅是督促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消極作用,它對當事人實現債權也是有現實積極意義的,企業應當充分重視。
3、管轄。對于當事人而言,確定管轄是展開維權行動的第一步。選擇管轄法院錯誤,通常不會被立案受理;即使受理,對方也可以提出管轄異議而移送案件,結果是浪費了時間金錢。因此,在法律許可情況下明智選擇管轄法院,不僅便于訴訟,而且利于取得訴訟效果,可避免異地訴訟帶有的長途跋涉、地方保護等不利因素。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管轄主要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等幾種。實踐中,最容易引起爭議的是地域管轄,即哪里法院享有管轄權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合同糾紛案件如果沒有約定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約定管轄地的(約定范圍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之中),按照約定處理。兩個以上法院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且分別立案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審理。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且無法協調的,由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對于不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強行收案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和申訴。至于級別管轄,主要是根據案件標的金額大小確定第一審案件由哪一級別法院受理。而專屬管轄,則主要是指鐵路法院、海事法院等對專屬案件行使管轄權。企業如何才能確定最佳的管轄法院,實踐操作中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應當結合案由、合同條款、履行情況以及各地訴訟利弊等因素進行具體分析。選擇哪個地方的法院起訴,首先要符合法律規定,其次應盡量避免異地訴訟,再次是一審最好放到級別較高的法院處理。需強調的是,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仲裁條款,則應當提交仲裁機構管轄,法院無權受理。
4、主體。主體選擇不僅關系到能否順利立案的程序問題,而且直接影響到實體處理的結果。實踐中,常出現原告或被告主體不適格而無法進入司法程序,或者立案審理后因為“告錯人”而被駁回的案例。一般而言,債權單位作為主訴的案件,直接以債務人作為被告是沒有問題的。如果被告是非法人組織,應當將其能夠獨立承擔責任法律主體列為共同被告。此外,對于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分析考慮列為被告或第三人。如何正確確定訴訟主體,對企業清理債權十分重要,既要避免“告錯人”,也要防止因漏列主體而致權利無法得到充分救濟。實踐中,并非所有案件的被告都可輕易確定,尤其是涉及到掛靠、擔保、合并、分立、解散、注銷、撤銷、破產、清算、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案情復雜、存在多種法律關系的糾紛,企業更應當謹慎處置主體問題,爭取最大限度實現債權。
5、請求。訴訟請求是實體權利的具體主張,直接關系到債權保障程度。訴訟請求不當會給債權人自己造成損失,如果請求過高,不但得不到法院支持且需承擔相應訴訟費;如果請求過低,法院一般又認為屬于當事人基于自身權利處分而不加干預;如果過了舉證期限變更、增加請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允許。因此,正確確定訴訟請求,對于企業實現債權有著積極意義。一般而言,合同債權訴訟請求的范圍包括債權本金、違約賠償金、仲裁費、訴訟費(包括受理費、保全費、公證費、鑒定費等)等幾項。實踐中,對于違約金處理較易產生爭議,此略作分析。違約金分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當事人可以約定具體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只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只要約定的違約金不違法,當事人請求給付的法院一般會支持。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或過高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調整。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對方予以賠償。譬如逾期付款違約金為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按照該規定,在雙方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時,當事人可以要求從起訴之日起至清付欠款之日止按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目前,本地法院對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多計算到判決確定付清欠款之日。
6、證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眾所周知,證據對于當事人贏得官司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如何舉證很多當事人卻不懂。當事人在證據問題上主要把握兩點:一是舉證責任,二是舉證期限。
(1)關于舉證責任,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一般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不同類型的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也不盡同,以買賣合同貨款糾紛案件為例,債權人需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購銷協議(買賣合同)、訂貨單、送貨單、收貨單、催款通知、對帳單、結算票據、還款計劃、電報傳真、證人證言、談話錄音等。除此外,像可能滅火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像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應當強調的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必須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才具備證明力。如果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主張的(即通常所說的“舉證不能”),須承擔不利后果。實踐中那些“有理打輸官司”的例子,原因就是當事人缺乏證據意識,平常沒有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最后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而吃敗訴的。
(2)關于舉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因此,當事人的主張要得到法院支持,還應當確保己方證據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對于超出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除了被認定為“新證據”的之外,法院一般不予采納,不能發揮證據作用。實踐中,證據舉證期限一般由法院在《舉證通知書》中指定,當事人務必要仔細閱讀并加以重視,對于舉證期限確實不足的,可以申請延長舉證期。總之,案件的事實依賴于證據證明,能否取得勝訴可以說在于證據。因此,證據問題對企業清理債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7、保全。俗話說:“贏了官司輸了錢。”這主要是指債權人打官司雖然取得了勝訴,但債權卻無法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類似的個案,固然有一部分是債務人沒有財產執行引起的,也有一部分是由于債權人缺乏風險意識,沒有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給債務人趁機轉移財產或者被其他債權人搶先取得受償造成的。筆者認為,企業清理債權時一定要重視訴訟保全,債務人有財產的一定要做好財產保全。所謂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對債務人財產或與案件有關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行為。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企業申請財產保全時要注意幾點:
(1)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對象限于債務人的不動產、銀行存款、車輛船舶、股票證券、股權股息、商標專利和著作權等,案外人的財產不得保全;
(2)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
(4)申請保全銀行存款、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期限一次不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一次不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一次不超過2年,保全期限屆滿前應當向法院辦理手續,才能相應延長。財產保全有著極大作用,它不但可以固定債務人的財產,為日后執行提供物質基礎,可節省執行時間提高執行效率,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從訴訟保全的財物中直接、優先受償(除了采取破產、參與分配程序的以外)。此外,訴訟保全還可以造成債務人心理壓力,使債權人在訴訟中占據有利地位。因此,訴訟保全對于企業有效清理、實現債權有著不可忽略的作用。
8、執行。執行是企業債權清理的最后一項工作,也是將債權轉化為現實財產的最重要過程。對于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和調解書、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以及公證機關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如果債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債權人在其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企業在執行程序中應注意幾點:
(1)應當在申請執行期限內提出申請,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請執行期限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期限為6個月。越早申請執行,債權受償的機會越大;如果逾期申請執行,法院將不予執行。
(2)應當收集、提供或申請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的證據或線索,具體包括通過房產國土管理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專利商標著作權管理部門、車輛船舶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工作單位、住所地村(居)委會等進行調查。如果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將中止執行;執行中止后,如果發現債務人新的財產證據或線索,債權人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