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

導讀:
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各批債務具有可分性的話,可以就每一筆債務行使獨立的權利,即其訴訟時效可以從每筆債務履行屆滿時起算;但是當各筆債務具有整體性時,則只有所有債務只具有有一個請求權,即其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起算。簡而言之,定期給付之債為不同債務,分期給付之債為同一債務。那么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各批債務具有可分性的話,可以就每一筆債務行使獨立的權利,即其訴訟時效可以從每筆債務履行屆滿時起算;但是當各筆債務具有整體性時,則只有所有債務只具有有一個請求權,即其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起算。簡而言之,定期給付之債為不同債務,分期給付之債為同一債務。關于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何謂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該司法解釋的第五條明文規定,該條適用于“同一債務分期履行”。但是何謂“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卻需要進行一番解釋。在理解該條款之前,我們有必要區分一下分期履行之債和同一債務分期履行這兩個概念:
分期履行之債,指當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約定,對合同約定的債務分期履行。我國《合同法》第166條規定:“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該條規定的就是分期履行之債。如果各批債務具有可分性的話,可以就每一筆債務行使獨立的權利,即其訴訟時效可以從每筆債務履行屆滿時起算;但是當各筆債務具有整體性時,則只有所有債務只具有有一個請求權,即其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起算。
(一)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債又可以具體分為定期給付之債與分期給付之債。
1、定期給付之債(不同筆債務),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斷定期重復該債務,同時該債務具有雙務性,因此各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均為獨立之債。例如居民的水電煤等定期給付之債。
2、分期給付之債(視為同一筆債務),指某一債務發生后,當事人按照約定分期履行,其債務在訂立合同時即產生,而不像定期給付之債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分期付款。該種債務具有同一性和整體性。
由此可見,分期履行之債既有可能是同一筆債務,又有可能是同一性質的數筆債務。簡而言之,定期給付之債為不同債務,分期給付之債為同一債務。
(二)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同一筆債務),就是指當事人約定將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其雖然也是在同一合同項下對債務分期履行,但是該債務為同一筆債務,而不是不同筆債務。其債務的內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