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高利貸應該如何界定

導讀:
而對年利率約定超過36%的,法律規定為無效條款,即法律是禁止的,即使借款人實際支付了利息,對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也可要求出借人予以返還。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它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之前,在現代銀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間放貸都是利息很高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那么民間高利貸應該如何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對年利率約定超過36%的,法律規定為無效條款,即法律是禁止的,即使借款人實際支付了利息,對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也可要求出借人予以返還。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它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之前,在現代銀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間放貸都是利息很高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關于民間高利貸應該如何界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高利貸應該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依據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很多人解讀超過民間借貸利息年利率超過36%的屬于“高利貸”,法律予以禁止,而筆者對該條的理解為:民間借貸中約定利只要超過24%的,同屬于“高利貸”范疇,不受法律保護,但年利率超過24%至不超過36%的,是個緩沖地帶,屬于自然債務,定義為“失去法律強制力保護,不得請求強制執行的債務(賭債也屬自然債務)”,也就是說出借人要求法院確并要求按超過24%至36%之間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已經按該利率實際支付了利息的,對超過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亦不能請求法院予以歸還。而對年利率約定超過36%的,法律規定為無效條款,即法律是禁止的,即使借款人實際支付了利息,對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也可要求出借人予以返還。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它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之前,在現代銀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間放貸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