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受傷獲傷殘賠償,四年后經鑒定仍傷殘還再請求賠償嗎

導讀:
今年9月,李某經鑒定為2級傷殘。法官認為,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李某依然有權向趙某追索殘疾賠償金。可見,李某的殘疾賠償金請求雖在被侵害4年之后提起,但并未喪失對殘疾賠償金的追償權。雖然李某早在2006年11月就從當地醫院出院,但其治療行為一直在延續。屬于“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侵害引起的”情形,訴訟時效應當從鑒定機構做出鑒定之日計算。可見,李某根據今年9月所作的傷殘鑒定結果,要求趙某對其殘疾賠償金進行賠償,是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那么四年前受傷獲傷殘賠償,四年后經鑒定仍傷殘還再請求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9月,李某經鑒定為2級傷殘。法官認為,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李某依然有權向趙某追索殘疾賠償金。可見,李某的殘疾賠償金請求雖在被侵害4年之后提起,但并未喪失對殘疾賠償金的追償權。雖然李某早在2006年11月就從當地醫院出院,但其治療行為一直在延續。屬于“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侵害引起的”情形,訴訟時效應當從鑒定機構做出鑒定之日計算。可見,李某根據今年9月所作的傷殘鑒定結果,要求趙某對其殘疾賠償金進行賠償,是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關于四年前受傷獲傷殘賠償,四年后經鑒定仍傷殘還再請求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是一名個體醫生,某晚,她騎車出診,途中遇到某路段施工,施工人趙某未設置明顯標志,導致李某跌入溝內,被摔成重傷,致胸骨骨折,下肢癱瘓,花費醫藥費50000余元,趙某支付了全部醫療費。
2006年11月表姐在當地醫院出院后,傷情并未完全治好,先后到福州、上海等地咨詢治療,被各醫院告知無法治愈。今年9月,李某經鑒定為2級傷殘。為此,李某要求趙某支付殘疾賠償金,趙某以該請求已過一年訴訟時效為由拒絕,那么,趙某有合法的理由拒絕嗎?
法官認為,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李某依然有權向趙某追索殘疾賠償金。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可見,李某的殘疾賠償金請求雖在被侵害4年之后提起,但并未喪失對殘疾賠償金的追償權。
理由一:李某治療行為尚未結束。雖然李某早在2006年11月就從當地醫院出院,但其治療行為一直在延續。
理由二:李某此前未作傷殘鑒定,傷殘等級如何尚未確定。屬于“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侵害引起的”情形,訴訟時效應當從鑒定機構做出鑒定之日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