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關于事故賠償變動在哪

導讀:
當事人請求交警調解的必須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請求。調解期間,當事人起訴的,調解終止。至于由直接損失引起或牽聯的其他可得利益損失,則是間接損失,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列。那么新交通法關于事故賠償變動在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請求交警調解的必須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請求。調解期間,當事人起訴的,調解終止。至于由直接損失引起或牽聯的其他可得利益損失,則是間接損失,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列。關于新交通法關于事故賠償變動在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新交通法關于事故賠償變動在哪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賠償的制度相應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有些方面甚至發生了與原規定相反的變化。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大的方面:
1、賠償標準以死亡一人為例,國務院原《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大致為5萬多元;新的死亡賠償金標準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民分別計算。其他項目的賠償標準也分別有了提高。
2、賠償范圍精神損害撫慰金:新標準規定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獨立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之外的項目;殘后護理費:原《辦法》對評定傷殘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傷者沒有規定護理費的賠償;新標準規定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一次要求賠償20年的護理費。
3、賠償程序原《辦法》規定交警的調解是必經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必須經過交警的兩次調解,調解不成的,必須有交警出具的調解終結書,才能到法院起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交警調解,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到法院起訴。當事人請求交警調解的必須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請求。調解期間,當事人起訴的,調解終止。
二、交通事故賠償遵循什么原則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從民法講,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應予全部賠償,該損失是指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間接損失。所謂“可得利益”,是根據“合理預見”規則,當事人已經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必然能夠得到的“預期收益”。但是也可通過立法,采用“合理限制規則”,對賠償加以限制。在我國,目前僅賠償財產的直接損失。財產直接損失是指被交通事故損毀財物的實際價值,包括被損毀的車輛、物品、道路、設施、建筑物和牲畜等。至于由直接損失引起或牽聯的其他可得利益損失,則是間接損失,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列。
2、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損害賠償
這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重要原則,交通事故責任越大,承擔的損害賠償的比例就越高,沒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當事人,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一般的賠償比例:全部責任為100%,主要責任為60一90%,同等責任為50%,次要責任為10一40%。
3、機動車方負無過錯賠償
做為高速運輸工具的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損害的.根據我國道路交通法七十六條規定,即使機動車方無過錯,在交通事故中體現為機動車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