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責賠償精神損失費標準是什么

導讀:
過失相抵原則是民事第三百三十一條 委托人義務責任承擔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運用該原則與民法自第二百二十九條 所有權變動后的合同效力己責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對于自己的精神損害存在過錯,那么由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責任與該理念相悖,同時也是不公平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的第二百五十條 租賃期滿租賃物歸屬一種精神撫慰以及精神損失的補償,同時也是對侵害人的一種懲罰,只有這樣才可以能夠達法的預防犯罪的目的。那么交通事故主責賠償精神損失費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主責賠償精神損失費的標準
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二、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一)補充適用買賣合同糾紛原則。此相當于“精神撫慰原則”。對于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二)公平適用原則。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三)適當限制原則。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進行賠償的,對其賠償數額應當進行一定的限制,以社會的公平為主要考量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損害賠償所需達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實現。
(四)過失相抵原則。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的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這一條就明確了過失相抵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
過失相抵原則是民事第三百三十一條 委托人義務責任承擔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運用該原則與民法自第二百二十九條 所有權變動后的合同效力己責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對于自己的精神損害存在過錯,那么由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責任與該理念相悖,同時也是不公平的。
(五)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所謂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也稱為自由心證裁量原則,即法律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一定的心證規則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對精神損害評定為一個確定的數額。
當然,此原則在實施的時候,法官隨心所欲,主觀獨斷,而是應該依公平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必要的情節,做出正確的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
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考慮因素
(一)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是指侵害人進行侵權時的心理狀態第二百一十九條 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一般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在故意的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對于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一般要比過失情況下大得多。同時考慮到侵權人的主觀惡性,一般故意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責任要比過失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要重。
(二)侵害人的獲利情況。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的第二百五十條 租賃期滿租賃物歸屬一種精神撫慰以及精神損失的補償,同時也是對侵害人的一種懲罰,只有這樣才可以能夠達法的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精神損害賠償既是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和心理上補償也是對于侵權人的教育和懲罰,為了實現這樣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找到二者的平衡點掌握一個度,才可以實現。
精神損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或受害人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損害,第二百七十一條 招標投標進而可以申請精神損失賠償。賠償的目的是調整和撫慰受害人及其家屬;以通過金錢的補償以替代承擔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的責任。賠償的金額應該考慮到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侵害人的獲利情況、以及侵害人承擔民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基本義務事責任的能力,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找尋平衡點才能使雙方滿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