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交通事故不能由交警協調

導讀:
為了保證國家、集體財產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時有效賠償,《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對此類事故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那么什么交通事故不能由交警協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保證國家、集體財產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時有效賠償,《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對此類事故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關于什么交通事故不能由交警協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由交警協調
不少當事人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后希望通過交警部門調解,這樣可以避免一起訴訟,當然能夠調解的交通事故在國外被稱為幸福車禍,沒有人員受傷雙方能夠調解賠償。北京交通事故賠償咨詢中心專業律師在此提醒并非每次都能夠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在下面的情形下,是無法通過公安機關調解來解決問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5、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
6、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包括重新檢驗、鑒定)或者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二、什么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雖然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雖然允許并鼓勵當事人對事故進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個界限和范圍一樣,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所明確規定的。如《程序規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第七條就規定了七種情形的事故,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這七種情形是: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特定藥品的;
(4)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2)、(3)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上述第(4)、(5)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適用范圍所決定的。第(6)、(7)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主要是因為包括許多單方事故在內,車輛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了國家、集體財產的損失。為了保證國家、集體財產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時有效賠償,《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對此類事故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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