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死者尸體如何檢驗

導讀:
剖驗交通事故死者尸體,應當征得其親屬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經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解剖尸體。境外來華人員的尸體經法醫檢驗的,由法醫出具《死亡鑒定書》。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尸體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登報10日后仍無人認領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費用由另一當事方預付。那么交通事故的死者尸體如何檢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剖驗交通事故死者尸體,應當征得其親屬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經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解剖尸體。境外來華人員的尸體經法醫檢驗的,由法醫出具《死亡鑒定書》。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尸體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登報10日后仍無人認領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費用由另一當事方預付。關于交通事故的死者尸體如何檢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如何檢驗死者的尸體
(1)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的道路狀態等,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檢驗或者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2)檢驗交通事故死者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剖驗交通事故死者尸體,應當征得其親屬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經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解剖尸體。境外來華人員的尸體經法醫檢驗的,由法醫出具《死亡鑒定書》。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取得死者家屬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同意解剖的書面證明。
(3)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尸體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尸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境外來華人員尸體的處理,應當尊重死者家屬或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的意愿。尸體在當地火化的,應當由死者親屬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提出書面申請后,方可進行。尸體運送出境的,由死者家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按照我國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4)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查明的,須在地區(市)一級報紙上刊登尋人啟事。登報10日后仍無人認領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費用由另一當事方預付。
二、交管部門檢驗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接到報案后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地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鑒定的時限一般會在二十五日內完成,如超期,須報地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