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強制險是怎樣的

導讀: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的“確定”的理解,筆者認為,當被保險人做出致人損害行為后,經保險人同意且承認賠償責任或經法院確認其賠償責任并作出判決的,可視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可以直接規定為: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第三者就有權行使直接請求權。筆者認為不可以,基于強制責任保險與任意責任保險中的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基礎不同,這一限制條件是必要的。那么第三者強制險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的“確定”的理解,筆者認為,當被保險人做出致人損害行為后,經保險人同意且承認賠償責任或經法院確認其賠償責任并作出判決的,可視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可以直接規定為: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第三者就有權行使直接請求權。筆者認為不可以,基于強制責任保險與任意責任保險中的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基礎不同,這一限制條件是必要的。關于第三者強制險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責任保險作為受害第三人甚至整個社會利益獲得保護的重要手段,在這個意義上講,是否賦予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對保護第三人利益意義重大。我國新保險法立足于責任保險新理念,以對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傾斜保護為其價值取向,使得第三人對保險人直接請求權的規范進一步完善。但是我國賦予第三人的請求權并不是毫無限制的,而是附有條件的。
1、對“直接”和“確定”的理解
是否對“直接”有正確的理解,影響到該項請求權的行使。這里的“直接”并不意味著第三人行使請求權是毫無限制的不附任何條件的,這里講到“可以”,“可以”是授權性規范,是授予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直償的權利,不是保險人必須向第三人直接賠償的義務。該條款是附條件的原則性規定,不能作為保險人應該直接向第三者賠償或者第三者有權直接要求保險人賠償的法律依據。新《保險法》原文保留了該條,也說明責任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沒有變。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的“確定”的理解,筆者認為,當被保險人做出致人損害行為后,經保險人同意且承認賠償責任或經法院確認其賠償責任并作出判決的,可視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進一步講,這里講的“確定”應該是具體賠償金額的確定,不是僅僅確定了被保險人應該向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承擔責任的比例,而是根據第三人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核算出的保險賠償金額的確定。保險賠償數額確定無爭議,保險人才能在被保險人的請求下把保險賠償金直接支付給第三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是賠償保險金,保險人對第三人叫給付保險金更為準確,是保險人把應該賠償給被保險人的保險金應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給付第三人。
2、“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理解
“被保險人怠于請求”,即被保險人客觀上能夠請求卻不請求保險人向第三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所謂能夠請求,是指被保險人請求保險人向第三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不存在任何障礙,其完全有能力自行或通過代理人向保險人為“請求”的意思表示。對于這一限制條件很多人認為是多余的。可以直接規定為: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第三者就有權行使直接請求權。能否這么直接規定呢?筆者認為不可以,基于強制責任保險與任意責任保險中的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基礎不同,這一限制條件是必要的。因為強制責任保險中直接請求權的基礎是原始取得說,因其具有獨立性,不該受到“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限制。但是任意責任保險的直接請求權基礎是權利轉移說,受害人在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時才取得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其仍需受到合同的約束。即可理解為受“被保險人怠于請求”這一條件的限制。
對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規定是新保險法修改的一大亮點,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和完善,對于保護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利益以及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