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事故現場怎么定罪

導讀:
當事人破壞現場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只有故意破壞現場時才能推定責任,過失破壞現場的不能適用推定責任。在實際辦案中,確實存在事故車輛駕駛人在發生事故后,首先故意破壞現場,然后再實施逃逸的。那么破壞事故現場怎么定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破壞現場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只有故意破壞現場時才能推定責任,過失破壞現場的不能適用推定責任。在實際辦案中,確實存在事故車輛駕駛人在發生事故后,首先故意破壞現場,然后再實施逃逸的。關于破壞事故現場怎么定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破壞事故現場怎么定罪
故意破壞現場的行為是指發生事故以后,當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變事故現場的原始狀態,損毀現場證據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證據效力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破壞現場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如下四條:
第一,行為的主體是事故當事人。如果是當事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破壞了現場,則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中的故意破壞現場的行為,不能因此推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第二,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故意。當事人破壞現場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只有故意破壞現場時才能推定責任,過失破壞現場的不能適用推定責任。這里的故意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現場的原始狀態,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第三,行為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第四,客觀上實施了破壞現場的行為。
故意破壞現場是當事人沒有逃逸,在事故現場破壞現場的行為。在實際辦案中,確實存在事故車輛駕駛人在發生事故后,首先故意破壞現場,然后再實施逃逸的。
二、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