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亡賠償金的適用

導讀:
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應當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我們認為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那么交通死亡賠償金的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應當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我們認為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關于交通死亡賠償金的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死亡賠償金的適用標準
(一)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式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60歲以下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適用問題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差異導致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的明顯差異,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是否是以死者戶籍來區分適用的是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應當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我們認為以戶籍來定標準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司法解釋的原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我們認為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二、交通死亡賠償金申請注意什么
第一,必須弄清兩個標準的含義。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按農村住戶當年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所發生的費用后的收入總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純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個地區或一個農戶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二,必須弄清家庭常住人口的特征。這里所稱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經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個月以上,而且經濟和生活與本戶連成一體的人口。據此,家庭常住人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全年經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個月以上,常年在外且已有穩定的職業與居住場所的外出從業人員,不應當作家庭常住人口;
(2)經濟和生活與本戶連成一體,外出從業人員在外居住時間雖然在6個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帶回家中,或者在家居住的非農村戶口人員,仍應視為家庭常住人口;
(3)這里指的是人口,而不是戶口。
第三,不能將人口混同戶口。人口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地域、一定社會制度下,具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有生命的個人的社會群體,即居住在一定空間里的人的總和;而戶口是個戶籍概念,表示的是一種居住地身份或出生地身份。
值得一提的是,農村戶口人員到城鎮生活多久才能按城鎮標準計算,《解釋》以及國家有關統計數據沒有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也各執一是,缺乏統一認識,因而難顯公平。筆者認為,對家庭常住人口的時間界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的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即農村戶口人員到城鎮連續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而且經濟從農村本戶獨立出來,死亡賠償金就可以按城鎮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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