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項目

導讀:
第十八條規定了死者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解釋》第十七、十八條條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進行了描述性的規定。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項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十八條規定了死者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解釋》第十七、十八條條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進行了描述性的規定。關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項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項目
交通事故死亡賠金是對死者極其家屬的一種金錢安慰,交通事故中死亡,可以主張的賠償賠償費用。
第十八條規定了死者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事故死亡十六項賠償項目:交通事故死亡可以主張的賠償賠償費用
1、因搶救、治療支出的費用醫療費;
2、(如果存在搶救和治療)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營養費;
8、死亡支出的必要費用喪葬費;
9、近親屬交通費;
10、近親屬住宿費;
11、近親屬誤工費;
12、因死亡喪失的收入損失死亡賠償金;
13、被撫養人生活費;
14、近親屬的精神損失精神撫慰金;
15、財產損失物質損失賠償金;
16、維護權利的損失律師費、調檔費等。
二、相關法律規定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的法律依據是目前廣為應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十七、十八條條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進行了描述性的規定。規定為“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