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出租車份錢進行賠償

導讀:
第二天定損完后出租司機自己找修理廠修理的,并于2月1日早提車。對方要求我賠償4天誤工費用,包括份錢及生活補助。因此,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是一概不予賠償,而是有條件的予以賠償。但是,如果這個份錢損失可能不會發生,比如出租車公司可以不收取車輛停運期間份錢,那么我認為無損失就無賠償,肇事方就不需要對份錢進行賠償。客觀上會導致肇事方為減少支出,而不愿意賠償出租車司機,不利于對出租車司機這種弱勢階層的保護,不利于構筑和諧社會。那么如何對出租車份錢進行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天定損完后出租司機自己找修理廠修理的,并于2月1日早提車。對方要求我賠償4天誤工費用,包括份錢及生活補助。因此,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是一概不予賠償,而是有條件的予以賠償。但是,如果這個份錢損失可能不會發生,比如出租車公司可以不收取車輛停運期間份錢,那么我認為無損失就無賠償,肇事方就不需要對份錢進行賠償。客觀上會導致肇事方為減少支出,而不愿意賠償出租車司機,不利于對出租車司機這種弱勢階層的保護,不利于構筑和諧社會。關于如何對出租車份錢進行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友詢問:我在1月29日晚6時40分追尾了一輛。第二天定損完后出租司機自己找修理廠修理的,并于2月1日早提車。對方要求我賠償4天誤工費用,包括份錢及生活補助。由于對方為雙班,所以對方說需要每天賠償的金額為360元。這錢該賠付嗎,有什么法律依據
律師答復: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因導致的受損車輛停運這種間接應否賠償以及賠償的依據和范圍。好多網友和讀者都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詢問了類似的問題。按照原來的一些涉及交通賠償的法規規定,似乎只有財產的直接損失才應當賠償,那么停運損失這種費用,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予以支持。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5號《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因此,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是一概不予賠償,而是有條件的予以賠償。
如果僅僅談到出租司機收入的減少,可能很多人還能夠理解,因為這是出租司機的純利。實踐中,我們可以基本準確的確定出租司機每天的純利。在正常情況下,出租車的利益是必然的、確定的,具有客觀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則是偶然發生的,不能因為偶然發生的事故而否定出租司機必然可得利益,所以司機的純利應該得到賠償。
可是出租車的份錢卻不是這樣,這實質上是一種運管費用。如果這種費用是出租車司機已實際支出或必須支出的費用,而且這種支出屬于可以通過運輸回收的成本的范圍,那顯然亦屬停運損失,應計算為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按實際天數計算,應改予以賠償。其實,與此性質相同的還有養路費、保險費、工商管理費用等必然發生的費用。這些費用在停運期間的損失,也應該得到賠償。
但是,如果這個份錢損失可能不會發生,比如出租車公司可以不收取車輛停運期間份錢,那么我認為無損失就無賠償,肇事方就不需要對份錢進行賠償。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肇事方基本都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其賠償出租車司機后,通常會找保險公司理賠。可是有些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不賠償出租車營運損失,我覺得這樣的規定很不合理,也不符合《保險法》規定精神。客觀上會導致肇事方為減少支出,而不愿意賠償出租車司機,不利于對出租車司機這種弱勢階層的保護,不利于構筑和諧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