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鄰里糾紛引發沖突所受傷害的責任要怎么承擔

導讀:
55歲何某與25歲的唐某是鄰居。唐某因此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3年12月4日,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唐某涉嫌故意傷害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于是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原告何某因鄰里間的一些恩怨在自家門口謾罵被告唐某家,引起雙方爭吵對罵,是事端的挑起者,而且在對罵過程中又是其沖下臺階欲先抓被告被擋開后跌落臺階下,其對自己的傷害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縱觀本案,雙方是因罵發展為爭吵對罵,進而發生肢體沖突,原告的挑事、沖和被告的推擋造成損害后果所起作用相當,各應承擔本案50%的民事責任比較符合客觀事實。那么對鄰里糾紛引發沖突所受傷害的責任要怎么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55歲何某與25歲的唐某是鄰居。唐某因此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3年12月4日,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唐某涉嫌故意傷害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于是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原告何某因鄰里間的一些恩怨在自家門口謾罵被告唐某家,引起雙方爭吵對罵,是事端的挑起者,而且在對罵過程中又是其沖下臺階欲先抓被告被擋開后跌落臺階下,其對自己的傷害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縱觀本案,雙方是因罵發展為爭吵對罵,進而發生肢體沖突,原告的挑事、沖和被告的推擋造成損害后果所起作用相當,各應承擔本案50%的民事責任比較符合客觀事實。關于對鄰里糾紛引發沖突所受傷害的責任要怎么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55歲何某與25歲的唐某是鄰居。2012年9月16日下午,何某因與唐某家有些恩怨而在自家門口用當地壯話罵唐家,唐某忍不住從家中沖出,到何某家門前臺階與其互相對罵,在兩婦女對罵過程中,何某從門口臺階上方沖下來要抓唐某,在雙方發生肢體接觸時,唐某用左手臂擋開何某,致何某跌倒在臺階下方的豬圈附近并受傷。
何某受傷后同日被送到縣醫院住院治療,花費13449.88元,經新型農合醫療核算報銷后實際個人還支付的醫療費為7208.88元,被告為此給付了6766元。2013年4月17日,原告的傷情經鑒定為九級傷殘。
唐某因此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3年12月4日,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唐某涉嫌故意傷害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于是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4年1月17日,何某認為是唐某把其推下3米深的臺階而受傷,唐某由此應賠償其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由唐某賠償其傷殘賠償金、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誤工費、交通費、司法鑒定費、后續治療費共計45598.02元。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原告何某因鄰里間一些恩怨糾紛在自家門口謾罵被告唐某家,引起雙方爭吵對罵,在對罵過程中原告又沖下欲抓被告而被擋開跌落臺階下。被告在被罵的情況下,未能采取正確的方式解決糾紛,而是沖到原告家門前臺階與原告對罵,在肢體沖撞中用手臂擋開原告致其跌落高臺,造成傷殘,雙方因罵發展為爭吵對罵,進而致肢體沖突,原告的沖、被告的擋造成損害后果所起作用相當,應各承擔本案50%的民事責任。
對于原告訴訟請求,合理部分的損失法院予以支持。經認定,原告因本案產生經濟損失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誤工費、司法鑒定費、醫療費、交通費共計41194.9元。按照過錯相抵原則,原告自行負擔50%即41194.9×50%=20597.45元,被告負擔50%即41094.9×50%=20597.4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766元,被告尚應賠償給原告各種經濟損失13831.45元。
【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原告對自己所受到的傷害是否存在過錯,其請求賠償的各項損失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另《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也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被告在被罵的情況下,未能采取正確的方式解決糾紛,而是沖到原告家門前臺階與原告對罵,在雙方發生肢體沖撞中又用手臂推擋原告,致使原告跌落高臺造成傷殘,被告對此存在過錯,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原告何某因鄰里間的一些恩怨在自家門口謾罵被告唐某家,引起雙方爭吵對罵,是事端的挑起者,而且在對罵過程中又是其沖下臺階欲先抓被告被擋開后跌落臺階下,其對自己的傷害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縱觀本案,雙方是因罵發展為爭吵對罵,進而發生肢體沖突,原告的挑事、沖和被告的推擋造成損害后果所起作用相當,各應承擔本案50%的民事責任比較符合客觀事實。




